複選題
39. 人民某甲,因某執行機關合法即時強制之措施而受到重大之身體傷害,損失醫療費用
新台幣十萬。依法甲應可提請法律救濟,以獲得救濟,下列相關甲救濟管道之敘述何
者正確?
(A)甲自損失發生後經過5年者不得為損失補償之請求
(B)甲可以依照國家賠償法,向該執行機關要求金錢賠償
(C)甲所受損失可以請求補償
(D)甲對於損失補償有所不服者,尚可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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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10), B(393), C(1550), D(1163), E(4) #1844930
統計: A(1210), B(393), C(1550), D(1163), E(4) #1844930
詳解 (共 3 筆)
#3564726
(B)甲可以依照國家賠償法,向該執行機關要求金錢賠償 →某執行機關合法即時強制→合法應為請求補償,國賠要件為故意(違法)或過失不法
第2條(國家賠償責任)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A)甲自損失發生後經過5年者不得為損失補償之請求 →行政執行法第41條
(C)甲所受損失可以請求補償
(D)甲對於損失補償有所不服者,尚可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行政執行法第41條
第41條(即時強制而致損失得請求補償)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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