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40.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犯罪組織存在之時,法律所保護之法益就有受到侵害之危險
(B)犯罪組織指 5 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 3 年有期
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C)若組織成員在參與行為未發覺前自首,不能認其尚在繼續參與
(D)犯罪組織之認定應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為必要條件
(E)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確定者,不得為公職人員候選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929), B(346), C(1602), D(467), E(1902) #2883018
統計: A(1929), B(346), C(1602), D(467), E(1902) #2883018
詳解 (共 5 筆)
#5399556
本題不知道就用刪去法
B.3人以上
D.不限
9
0
#6372995
釋字第 556 號
節錄: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乃以防制組織型態之犯罪活動為手段,達成維護社會秩序及保障個人法益之目的。該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 稱之參與犯罪組織,指加入犯罪組織成為組織之成員,而不問參加組織活 動與否,犯罪即屬成立,至其行為是否仍在繼續中,則以其有無持續參加 組織活動或保持聯絡為斷,此項犯罪行為依法應由代表國家追訴犯罪之檢 察官負舉證責任。若組織成員在參與行為未發覺前自首,或長期未與組織 保持聯絡亦未參加活動等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犯罪組織者,即不能 認其尚在繼續參與。
ㅤㅤ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