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臨時用水,係指申請用水之地點無法提供合法接水證件,或用水性質屬臨時性者,下列何者屬臨時用水?
(A)建物改建時之短期用水
(B)工程用水
(C)違章臨時用水
(D)消防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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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93), B(1658), C(1749), D(90), E(0) #1967231

詳解 (共 3 筆)

#4110958

第三十七條

臨時用水,指申請用水之地點無法提供合法接水證件,或用水性質屬臨時性者。分類如下:

一、建物改建:建築物拆除或重建時之短期用水。

二、工程用水:以建築執照申請之工程用水。

三、違章臨時用水:經前臺灣省政府核准之違章建築用水。

四、其他:經有關主管機關或本公司核准之短期用水。

臨時用水之水費除前項第三款按普通用水水價加收百分之二十外,其餘均按普通用水水價加收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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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章程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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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584310
未解鎖
營業章程 第三十七條  臨時用水,指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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