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41.依土地法規定,下列何者情形為出租人得收回房屋之條件?
(A)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B)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C)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D)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達 2 個月時
(A)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B)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C)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D)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達 2 個月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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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7), B(447), C(449), D(187), E(0) #2043164
統計: A(427), B(447), C(449), D(187), E(0) #2043164
詳解 (共 3 筆)
#5200953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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