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41.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保險契約有各款情事之一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而下列何者非屬 條文所訂之情事?
(A)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發生效力或恢復效力後二年以內故意自殺者
(B)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C)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者
(D)被保險人因戰爭或其他變亂致死者
(A)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發生效力或恢復效力後二年以內故意自殺者
(B)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C)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者
(D)被保險人因戰爭或其他變亂致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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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91), B(1041), C(459), D(1962), E(46) #1423448
統計: A(7691), B(1041), C(459), D(1962), E(46) #1423448
詳解 (共 10 筆)
#2649509
| 第二十條 | 保險契約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保險人除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辦理外,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一、 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發生效力或恢復效力後一年以內故意自殺者。 二、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者。 四、 被保險人因戰爭或其他變亂致死者。 五、 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墮胎所致疾病、殘廢、流產或死亡;傷害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殘廢或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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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2678
第20條(保險人免責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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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保險人除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辦理外,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一、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發生效力或恢復效力後一年以內故意自殺者。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者。 四、被保險人因戰爭或其他變亂致死者。 五、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墮胎所致疾病、殘廢、流產或死亡;傷害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殘廢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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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4140
| 法規名稱: | 簡易人壽保險法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
| 法規類別: |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 20 條 保險契約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保險人除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辦理外, 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一、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發生效力或恢復效力後一年以內故意自殺者。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者。 四、被保險人因戰爭或其他變亂致死者。 五、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墮胎所致疾病、失能、流產或死亡; 傷害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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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4149
* 引用條文
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二十一條
有第十六條、第十八條或前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情事發生,其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依規定,申請返還其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有前條第二款情事發生,其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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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2175
第 20 條
保險契約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保險人除依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外,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一、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發生效力或恢復效力後一年以內故意自殺。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
四、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墮胎所致疾病、失能、流產或死亡;傷害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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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112年11月29日修訂如上,答案僅剩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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