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47.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保險契約有各款情事之一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發生效力或恢復效力後二年以內故意自殺者
(B)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C)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者
(D)被保險人因戰爭或其他變亂致死者
統計: A(7223), B(989), C(622), D(2878), E(156) #2424055
詳解 (共 10 筆)
(A)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發生效力或恢復效力後二年以內故意自殺者--1年
第 20 條
保險契約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保險人除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辦理外,
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一、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發生效力或恢復效力後一年以內故意自殺者。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者。
四、被保險人因戰爭或其他變亂致死者。
五、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墮胎所致疾病、失能、流產或死亡;
傷害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
。
第 二十 條 保險契約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保險人除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辦理外,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一、 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發生效力或恢復效力後一年以內故意自殺者。
(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依規定,申請返還其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者。
(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依規定,申請返還其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四、 被保險人因戰爭或其他變亂致死者。
(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依規定,申請返還其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五、 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墮胎所致疾病、失能、流產或死亡;傷害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
簡易人壽保險法20 112/11/29修法
一、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發生效力或恢復效力後一年以內故意自殺。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
四、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墮胎所致疾病、失能、流產或死亡;
簡易人壽保險法修正條文
備註:簡易人壽保險法修正條文業已於 112/12/1 正式施行。
第二十條
§修正條文:
保險契約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保險人除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辦理外,不負給付保險金額
之責任:
一、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發生效力或恢復效力後一年以內故意自殺者。
二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者。
四、被保險人因戰爭或其他變亂致死者。修法已刪除
五、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墮胎所致疾病、失能、流產或死亡;傷害保險之被
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
答案已請阿摩修改為複選題: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