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41.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 108 年度台抗大字第 897 號裁定,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 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 約金。有關該大法庭裁定之理由,下列何者正確?
(A) 要保人基於壽險契約請求返還或運用保單價值之權利,為其所有之財產 權,即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B) 終止壽險契約,乃使抽象之保單價值轉化為具體解約金償付請求權所不可 欠缺,係達成換價目的所必要之行為,執行法院自得為之
(C) 壽險契約,常見兼有保障要保人等及其家屬生活,安定社會之功能,執行 法院於裁量是否行使終止權執行解約金債權時,仍應審慎為之,並宜先賦 與債權人、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行使介入權之機會
(D) 人壽保險,其權利客體與權利主體並無不可分之關係,依契約自由原則, 要保人之契約上地位,於符合保險法規定之情形下,得為變更,亦得為繼 承,凡此,均與一身專屬權具有不得讓與或繼承之特性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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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4), B(472), C(244), D(405), E(0) #3323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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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有錯,是為陳述意見之機會 二、裁定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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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壽險契約,常見兼有保障要保人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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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壽險契約,常見兼有保障要保人等及其家屬生活,安定社會之功能,因此,執行法院於裁量是否行使終止權執行解約金債權時,仍應審慎為之,並宜先賦與債權人、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後,於具體個案依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及第122條等規定,在符合比例原則內,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為公平合理之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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