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43 下列何者人員或機關、團體,不得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對法官進行個案評鑑?
(A)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法官 2 人
(B)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上級機關
(C)受評鑑法官所屬法院管轄區域之律師公會
(D)登記財產總額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上,且經許可設立 3 年以上之財團法人,對健全司法具有成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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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1), B(115), C(222), D(518), E(31) #1569461

詳解 (共 7 筆)

#2234647
法官法 第35條(評鑑事件之來源及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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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1469
(A)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法官 2 人(O;不得請求。3 人才得請求)
(B)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上級機關(X;得請求)
(C)受評鑑法官所屬法院管轄區域之律師公會(X;得請求)
(D)登記財產總額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上,且經許可設立 3 年以上之財團法人,對健全司法具有成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O;不得請求,已修法删除)

法官法 第 35 條 (評鑑事件之來源及審查)
法官有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下列人員或機關、團體認為有個案評鑑之必要時,得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
一、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法官三人以上。
二、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上級機關或所屬法院對應設置之檢察署。
三、受評鑑法官所屬法院管轄區域之律師公會或全國性律師公會。
四、受評鑑法官所承辦已終結案件檢察官以外之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
就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情事,法官認有澄清之必要時,得陳請所屬機關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個案評鑑之。
前二項請求,應提出書狀及繕本,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檢附相關資料:
一、請求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所屬機關名稱;請求人為機關、團體者,其名稱、代表人姓名及機關、團體所在地。
二、受評鑑法官之姓名及所屬或評鑑事實發生機關名稱。
三、與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所列情事有關之具體事實。
四、請求評鑑之日期。
個案評鑑事件之請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官評鑑委員會應決定不予受理:
一、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
二、同一事由,經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不付評鑑後仍一再請求。
個案評鑑事件之請求,應先依前項及第三十七條規定審查有無應不予受理或不付評鑑之情事,不得逕予調查或通知受評鑑法官陳述意見。
法官評鑑委員會審議個案評鑑事件,為確定違失行為模式之必要,或已知受評鑑法官有其他應受評鑑之情事時,得就未經請求之違失情事,併予調查及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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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1428
法官法35一、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法官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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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4707
一、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法官三人以上。n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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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1558
依據108年7月17日修正之法官法第35條第一項規定 , 選項(D)已非得請求之機關團體 建議將(D)選項修改為 受評鑑法官所承辦已終結案件檢察官以外之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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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4364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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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7796
35法官有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情事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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