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46. 憲法增修條文對於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如何規定?
(A)在中央不得少於15%,省不得少於25%,縣不得少於35%
(B)均應優先編列
(C)國民教育經費應優先編列
(D)在中央、省、縣不得低於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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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24), C(42), D(15), E(0) #3270873

詳解 (共 1 筆)

#6364531

中華民國憲法第 164 條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其依法設置之教育文化基金及產業,應予以保障。」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項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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