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47.大法官曾多次針對「特別權力關係」作成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律師懲戒複審委員會之決議,性質上為法院之終審裁判,不得針對該決議提起行政爭訟
(B)兵役體位之判定,乃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可對之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C)關於足以改變公務員身分之懲戒處分,公務員應循機關內之申訴途徑請求救濟,不得逕向司法機關聲明不服
(D)有任免權之長官,依照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將高職等之公務人員調任為較低官等或職等之職務,並未侵害憲
法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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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69), B(1151), C(423), D(401), E(6) #1893880
統計: A(1169), B(1151), C(423), D(401), E(6) #1893880
詳解 (共 2 筆)
#3084811
O A 釋字第 378 號
依律師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所設之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性質上相當於設在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之初審與終審職業懲戒法庭。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即屬法院之終審裁判,並非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自不得再行提起行政爭訟。
O B 釋字第 459 號
兵役體位之判定,係徵兵機關就役男應否服兵役及應服何種兵役所為之決定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此種決定行為,對役男在憲法上之權益有重大影響,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判定之役男,如認其判定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X C釋字第298號理由書
公務員之懲戒乃國家對其違法、失職行為之制裁,此項懲戒為維持長官監督權所必要,自得視懲戒處分之性質,於合理範圍內,以法律規定由長官為之。但關於足以改變公務員身分或對於公務員有重大影響之懲戒處分,受處分人得向掌理懲戒事項之司法機關聲明不服,由該司法機關就原處分是否違法或不當加以審查,以資救濟。X D釋字483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前段規定:「經依法任用人員,除自願者外,不得調任低一官等之職務;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者,仍以原職等任用」,有任免權之長官固得據此將高職等之公務人員調任為較低官等或職等之職務;惟一經調任,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七條之規定,此等人員其所敘俸級已達調任職等年功俸最高級者,考績時不再晉敘,致高資低用人員縱於調任後如何戮力奉公,成績卓著,又不論其原敘職等是否已達年功俸最高級,亦無晉敘之機會,則調任雖無降級或減俸之名,但實際上則生類似降級或減俸之懲戒效果,與首開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權利之意旨未盡相符,主管機關應對上開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俸給法及附屬法規從速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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