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48.關於行政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義務人依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執行機關得依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
(B)關於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斷絕營業所需之水電,屬於間接強制之方法
(C)行政執行之機關,原則上為高等行政法院行政執行處
(D)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有即時處置必要時,得採對人管束之措施
統計: A(1324), B(391), C(343), D(1228), E(14) #1893881
詳解 (共 6 筆)
行政執行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
(A)義務人依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執行機關得依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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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
一、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定有履行期間或有法定履行期間者。
二、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未定履行期間,經以書面限期催告履行者。
三、依法令負有義務,經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者。
法院依法律規定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經主管機關移送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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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關於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斷絕營業所需之水電,屬於間接強制之方法
--->直接強制
第 27 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第28條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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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行政執行之機關,原則上為高等行政法院行政執行處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行政執行機關
本部(法務部)為配合行政執行法之修正施行,於民國89年1月1日成立行政執行署,主要執掌為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之決定及有關監督、審核、協調、聯繫等事項,本部(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考量各行政區域之劃分、轄區範圍、地理環境及業務繁簡等因素,於民國90年1月1日設置台北、板橋、桃園、新竹、台中、彰化、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宜蘭、花蓮等十二個行政執行處,95年1月1日成立士林行政執行處,並基於便民考量,於未設行政執行處之縣市,均各設置一個行政執行官辦公室。 另為配合法務部及所屬機關之組織調整,自民國101年1月1日起,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改制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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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有即時處置必要時,得採對人管束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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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條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第 4 條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
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行政執行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