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47. 甲與乙為夫妻,共同收養十歲之丙。五年後甲乙因故離婚,乙在甲的同意下欲終止與
丙之收養關係,何者正確?
(A)乙可自行終止,不需與甲共同為之
(B)應以書面為之,此書面無須有證人簽名
(C)無論終止收養時養子女是否已成年,皆須向法院聲請認可
(D)由於為共同收養,終止收養時仍須與甲共同為之,與是否離婚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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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9), B(411), C(341), D(260), E(2) #1852065
統計: A(369), B(411), C(341), D(260), E(2) #1852065
詳解 (共 2 筆)
#2993560
第1080條(收養之終止~合意終止)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
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法院依前項規定為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
養子女未滿七歲者,其終止收養關係之意思表示,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為之。
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關係,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其合意終止收養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單獨終止:
一、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二、夫妻之一方於收養後死亡。
三、夫妻離婚。
夫妻之一方依前項但書規定單獨終止收養者,其效力不及於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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