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49.有關勞動基準法所定勞工工資最優先受清償之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限於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形
(B)限於勞工本於勞動契約而遭積欠之工資未滿6個月之部分
(C)僅優先於一般債權
(D)優先於同時擁有抵押權之債權,但後於國家租稅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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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1), B(629), C(1347), D(1989), E(28) #190406
統計: A(321), B(629), C(1347), D(1989), E(28) #190406
詳解 (共 10 筆)
#1016794
稅>抵=勞工>債
睡抵老公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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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2641
稅>抵押=積欠勞工工資未滿6個月的部分>一般債權
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 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
- 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
- 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雇主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則可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二項規定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參照第28條第5項)。而這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是由雇主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而成,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參照第28條第2、6項)。細則規定請參考《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雇主違反此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義務者,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規定,可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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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487
新修的勞基法28條
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 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 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 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 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 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下列各款之用: 一、前項第一款積欠之工資數額。 二、前項第二款與第三款積欠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其合計數額以六個月平 均工資為限。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一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第二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五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之。 雇主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 墊償基金依第二項規定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 資墊償基金。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 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基金墊償程序、 收繳與管理辦法、第三項之一定金額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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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217
勞基法第28條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
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雇主應按其當月雇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
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之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
至規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前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雇主積欠之工資,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
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
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第二項之規定金
額、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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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6412
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
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
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
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
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這是今年的新修法 有人可以解釋一下嗎?
這是今年的新修法 有人可以解釋一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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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3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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