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50.緊急保護令的聲請人,不包括下列何者?
(A)受到家庭暴力的人
(B)檢察官
(C)警察機關
(D)鄰居
統計: A(525), B(309), C(353), D(3229), E(31) #208866
詳解 (共 10 筆)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下列何者為緊急保護令之聲請權人? (A)被害人(B)利害關係人(C)社會福利機構(D)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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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
家庭暴力防治法§12
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前項聲請得不記載聲請人或被害人之住居所,僅記載其送達處所。
法院為定管轄權,得調查被害人之住居所。經聲請人或被害人要求保密被害人之住居所,法院應以秘密方式訊問,將該筆錄及相關資料密封,並禁止閱覽。
這兩題這樣不是很矛盾嗎?到底受害人能否提出?
◎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均可申請保護令。
◎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申請,但緊急性暫時保護令被害人並不能擔任申請人。
◎只有緊急暫時保護令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向法院申請,最快在四小時內核發。一般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則由被害人直接填寫聲請書狀向法院聲請。
一、聲請緊急性暫時保護令,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以言詞、書面或電信傳真方式向法院聲請。
二、聲請一般性暫時保護令應填具「民事(一般性)暫時保護令聲請書狀」, 向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聲請。
三、聲請通常保護令應填具「民事通常護令聲請書狀」,向被害人之住居所 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聲請。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婚姻危機處理協會網站
A也錯吧!?但緊急性暫時保護令被害人並不能擔任申請人。
請協助修正答案至A、D
第 12 條
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施信宇 高三上 (2015/03/31 11:41) 7
家暴防治法第12條規定第一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 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 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一般的保護令被害人才可以自己聲請,情況急迫代表被害人已經沒有辦法自己聲請了,所以緊急保護令被害人自己無法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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