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6.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對於供作共同使用部分之法定停車空間的敘述,何者是錯誤的?
(A)建商不得將未售出之停車空間,出租予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人
(B)建商不得單獨將停車空間售予未購買主建物之人
(C)區分所有權人不得分別單獨出售主建物或停車空間
(D)區分所有權人得單獨將停車空間售予同棟建築物之其他區分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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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98), B(438), C(747), D(976), E(38) #439856
統計: A(1398), B(438), C(747), D(976), E(38) #439856
詳解 (共 10 筆)
#1186835
所謂法定停車位,係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第59條,第59-1條,第59-2條的規定,建築物新建、改建、變更用途增建部份,依都市計劃法令的規定,按建築物所區分的用途,以及總樓地板面積達到一定標準最少所應設置的停車位,即為法定停車位。
法定停車位,必須以所屬共有部分(註)之持分方式辦理產權登記,無獨立權狀,權利狀態為約定專用,移轉對象僅限於同一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不能外賣。
內政部80年9月18日台內營字第8071337號函,規定「法定停車空間」不得與主建築物分離,應為該區分所有建築物全體所有權人所共有(大公)或合意 由部分該區分所有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小公)。於各區分所有建物之所有權狀中記明之(即以所屬共有部分(註)之持分方式登記),不另發給所有權狀, 其移轉承受人應為該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區分所有權人。實務上稱為持分調整。
(註︰區分所有建物,以往所稱「共同使用部分」嗣後改稱為「共用部分」,自98年7月23日民法物權編及土地登記規則修正施行起,法定改稱為所屬「共有部分」)
法定停車位,必須以所屬共有部分(註)之持分方式辦理產權登記,無獨立權狀,權利狀態為約定專用,移轉對象僅限於同一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不能外賣。
內政部80年9月18日台內營字第8071337號函,規定「法定停車空間」不得與主建築物分離,應為該區分所有建築物全體所有權人所共有(大公)或合意 由部分該區分所有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小公)。於各區分所有建物之所有權狀中記明之(即以所屬共有部分(註)之持分方式登記),不另發給所有權狀, 其移轉承受人應為該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區分所有權人。實務上稱為持分調整。
(註︰區分所有建物,以往所稱「共同使用部分」嗣後改稱為「共用部分」,自98年7月23日民法物權編及土地登記規則修正施行起,法定改稱為所屬「共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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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924
第五十八條 公寓大廈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非經領得建造執照,不得辦理銷售。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不得將共用部分,包含法定空地、法定停車空間及法定防空避難設備,讓售於特定人或為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特定人設定專用使用權或為其他有損害區分所有權人權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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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6626
還是沒有很懂D為何錯呢?有人可以解釋一下嗎?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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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5595
「出租」,並不是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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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329
答案考試院修正為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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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100
請教一下答案的法源依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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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0395
D沒錯啊~
我所在的大樓,車位都沒有權狀,但好幾戶已經買賣多次了!自己花錢買的車位為何不能賣給其他區分所有權人?
違反那一條法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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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9174
回樓上,你平常會把車位賣給你的樓上樓下還是隔壁鄰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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