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寓大廈規約不得約定下列何種事項?
(A)主任委員職務之執行權限
(B)住戶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
(C)停車場使用管理辦法
(D)專有部分之出售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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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9), B(59), C(61), D(2021), E(0) #439851
統計: A(119), B(59), C(61), D(2021), E(0) #439851
詳解 (共 4 筆)
#929366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23 條
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
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
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
約者,不生效力:
一、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
二、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之使用收益權及住戶對共
用部分使用之特別約定。
三、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
四、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
五、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有出席及同意之區分所有權人人數及其區分所
有權比例之特別約定。
七、糾紛之協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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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9367
內政部 公寓大廈規約範本 第 13 條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及管理委員之權限
一、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並依管理委員會決議執行公寓大廈管
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事項。
二、主任委員應於定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對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報告前
一會計年度之有關執行事務。
三、主任委員得經管理委員會決議,對共用部分投保火災保險、責任保險
及其他財產保險。
四、主任委員得經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將其一部分之職務,委任其他委
員處理。
五、副主任委員應輔佐主任委員執行業務,於主任委員因故不能行使職權
時代理其職務。
六、財務委員掌管公共基金、管理及維護分擔費用 (以下簡稱為管理費)
、使用償金等之收取、保管、運用及支出等事務。
七、監察委員應監督管理委員、管理委員會,遵守法令、規約及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管理委員會之決議執行職務。
八、管理委員應遵守法令、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理委員會之決議
。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利益,誠實執行職務。
九、管理委員之報酬(請就下列三者勾選其一,未勾選者視為選擇1.之情
形)
□1.為無給職。
□2.得為工作之需要支領費用或接受報酬,其給付方法,應依區分所
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3.管理委員其他報酬給付方式: 。
十、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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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2136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3條第2項裡面沒有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對 專有部分之使用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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