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61.有關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之敘述,下列何者為非?
(A)大法官解釋憲法須主動為之
(B)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得予解釋
(C)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D)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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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82), B(225), C(116), D(193), E(1) #132348
統計: A(3182), B(225), C(116), D(193), E(1) #132348
詳解 (共 6 筆)
#399249
立委聲請
- 1/3
釋憲
- 2/3,2/3
釋法令
- 1/2,1/2
命牴憲
- 2/3,1/2
政黨違憲
- 3/4,1/2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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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598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 第 5 條 |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 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 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者。 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 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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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5316881
憲法訴訟法49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申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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