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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3年 - 2004司法考试(卷二)#11195 | 科目:司法考试◆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3年 - 2004司法考试(卷二)#11195

年份:93年

科目:司法考试◆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

複選題
63.甲因抢劫被某县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在侦查期间,甲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对于该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A)侦查羁押期间自查清甲真实身份之日起计算   
(B)在查清甲真实身份以前,不允许其聘请律师为他提供法律帮助   
(C)在查清甲真实身份以前,中止侦查活动   
(D)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按甲自报姓名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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