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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3年 - 2004司法考试(卷二)#11195 | 科目:司法考试◆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3年 - 2004司法考试(卷二)#11195

年份:93年

科目:司法考试◆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

複選題
71.17周岁的职高学生陈某,于2000年10月5日潜入某单位办公室,窃得手提电话5部。下列哪些属于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A)陈某的年龄   
(B)陈某盗窃的事实   
(C)被盗物品的价值   
(D)2000年国庆节期间放长假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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