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63. 機關學校不能以身心障礙為理由拒絕進用身心障礙者,那是下列哪一個法令的規定?
(A)特殊教育法
(B)身心障礙者權益促進法
(C)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D)教育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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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4), B(604), C(112), D(194), E(0) #97835

詳解 (共 3 筆)

#146028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27 條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根據身心障礙者人口調查之資料,規劃特殊教育學校 、特殊教育班或以其他方式教育不能就讀於普通學校或普通班級之身心障 礙者,以維護其受教育之權益。 各級學校對於經直轄市、縣(市)政府鑑定安置入學或依各級學校入學方 式入學之身心障礙者,不得以身心障礙、尚未設置適當設施或其他理由拒 絕其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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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9467

答案應更正為(A) (B)


特教法

 

   身心障礙教育

 22 

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入學或應試

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應提供考試適當服務措施,並由各試務單位公告之;

其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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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7549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A,B
(共 1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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