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63. 機關學校不能以身心障礙為理由拒絕進用身心障礙者,那是下列哪一個法令的規定?
(A)特殊教育法
(B)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C)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D)教育基本法。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612), B(4027), C(507), D(1118), E(21) #97200
統計: A(1612), B(4027), C(507), D(1118), E(21) #97200
詳解 (共 10 筆)
#60851
|
名 稱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
|
修正日期 |
民國 98 年 07 月 08 日 |
|
生效狀態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中華民國 96.07.11 修正公布之第 5~7、13~15、18、26、50、51、56 、58、59、71 條自公布後五年施行。 |
40
16
#351154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不能以身心障礙為理由拒絕進用身心障礙者。對象:職員
特殊教育法: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入學或應試。對象:學生
35
0
#787704
現在更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18
0
#615795
身心障礙者權益促進法→好像沒這個法耶(還是這是很~~~~~~古老的?)
以前叫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現在更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17
0
#184515
| 第 16 條 | 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接受教育、應考、 進用、就業、居住、遷徙、醫療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 公共設施場所營運者,不得使身心障礙者無法公平使用設施、設備或享有 權利。 公、私立機關(構)、團體、學校與企業公開辦理各類考試,應依身心障 礙應考人個別障礙需求,在考試公平原則下,提供多元化適性協助,以保 障身心障礙者公平應考機會。 | |
| 第 38 條 |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 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 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 一人。 |
12
0
#713754
請問如果是入學,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和特殊教育法都提到了,若考試時應該寫哪一個呢?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二十七條 |
|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根據身心障礙者人口調查之資料,規劃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班或
以其他方式教育不能就讀於普通學校或普通班級之身心障礙者,以維護其受教育之權益。
各級學校對於經直轄市、縣(市)政府鑑定安置入學或依各級學校入學方式入學之身心障
礙者,不得以身心障礙、尚未設置適當設施或其他理由拒絕其入學。 特殊教育法 第 22 條 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入學或應試。 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應提供考試適當服務措施,並由各試務單位公告之; 其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10
0
#134578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 第 27 條 |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根據身心障礙者人口調查之資料,規劃特殊教育學校 、特殊教育班或以其他方式教育不能就讀於普通學校或普通班級之身心障 礙者,以維護其受教育之權益。 各級學校對於經直轄市、縣(市)政府鑑定安置入學或依各級學校入學方 式入學之身心障礙者,不得以身心障礙、尚未設置適當設施或其他理由拒 絕其入學。 |
7
0
#395372
"身心障礙者權益促進法"就是以前的"身心障礙者福利法"~
6
0
#607483
現在是叫…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6
0
#1054416
原題目:
|
63. 機關學校不能以身心障礙為理由拒絕進用身心障礙者,那是下列哪一個法令的規定?
|
應修改為
|
63. 機關學校不能以身心障礙為理由拒絕進用身心障礙者,那是下列哪一個法令的規定? |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