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658. 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服務費應不包含接送外國人所需之交通費用
(B)登記費是辦理求職求才登錄所需之費用
(C)介紹費是媒合求職人與雇主成立聘僱關係所需之費用
(D)收費項目包括就業諮詢費,且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 1 千元 。
統計: A(7), B(25), C(23), D(20), E(0) #3779388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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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標準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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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逐一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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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錯誤: 依第 2 條第 5 款,服務費定義「應包含」接送外國人所需之交通費用,選項敘述「應不包含」與法規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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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正確: 依第 2 條第 1 款,登記費係指辦理求職或求才登錄所需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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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正確: 依第 2 條第 2 款,介紹費係指媒合求職人與雇主成立聘僱關係所需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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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正確: 依第 4 條第 2 款(求職人端)或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雇主端),就業諮詢費每小時均不得超過新臺幣 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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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第 35 條第 2 項(母法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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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2 條:【名目管制】定義 5 大合法收費項目
├─ 第 3 條:【對雇主】營利機構對「雇主」的收費上限
├─ 第 4 條:【對本國求職人】營利機構對「本國求職人」的收費上限
├─ 第 5 條:【對外國人】營利機構對「白領外國人(專技職)」的收費上限
└─ 第 6 條:【對藍領外國人】營利機構對「移工」的服務費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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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正面表列邏輯】: 採取嚴格名目限制。仲介機構只能收取這五種項目,任何未列之名稱(如:手續費、保證金、履歷處理費)不論金額多低均屬違法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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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弱勢傾斜保護】: 針對本國勞工築起「薪資防禦線」。採取「有成果才收費」的定作人邏輯,防止勞工面臨「未就職先負債」的就業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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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項目 |
第 2 條:法定定義(可以收什麼?) |
第 4 條:本國求職人收費上限(最多收多少?) |
實務運作防範重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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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費 |
登記費: 辦理求職或求才登錄所需之費用(建檔費)。 |
合計不得超過求職人第一個月薪資的 5%。 |
必須合併計算,且限於「聘僱關係成立後」才能收取。未就業前預收即違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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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心理測驗費 |
評估求職人之職業適性所需之施測及解釋費用。 |
每項不得超過新臺幣 500 元。 |
防止業者以高額潛能開發或人格測驗名義剥削新鮮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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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諮詢費 |
協助求職人釐清生涯方向、職涯目標、擬定求職策略或提供市場資訊之費用。 |
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 1,000 元。 |
履歷健檢與模擬面試之時薪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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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費 |
辦理定期職涯諮詢、輔導、資訊提供等服務,或接送外國人所需之交通費用。 |
每年不得超過新臺幣 2,000 元。 |
本國人: 穩定就業後的定期追蹤與輔導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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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階獵頭業(Headhunter): 雖然法規允許向勞方收取 5% 介紹費,但因高階人才稀缺,實務上皆承諾「對勞方完全免費」,改依第 3 條向「雇主」收取年薪 15%~30% 的獵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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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仲介 / 派遣業: 基層勞工對扣薪敏感度高,因此實務上也幾乎不向勞方收費,全面改由雇主端吸納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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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諮詢/假上課,真超收: 媒合成功後,巧立「職涯教練合約」、「履歷優化專案」或「保證就業補習班」,收取數萬元費用,企圖將超額介紹費隱藏於諮詢費或學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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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車資轉嫁: 巧立「機場接送包乾」、「買車代辦費」,將應由服務費內含的外國人接送交通費私下轉嫁給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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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若經各縣市勞動局查獲超收、或收取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將依《就業服務法》第 66 條規定,直接處超收費用金額「10 倍至 20 倍」之巨額罰鍰,情節重大者將面臨停業或廢止設立許可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