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658. 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服務費應不包含接送外國人所需之交通費用
(B)登記費是辦理求職求才登錄所需之費用
(C)介紹費是媒合求職人與雇主成立聘僱關係所需之費用
(D)收費項目包括就業諮詢費,且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 1 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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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25), C(23), D(20), E(0) #3779388

詳解 (共 1 筆)

#7634154

 

技能檢定核心筆記:《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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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題庫解析
  • 官方標準答案:(B)、(C)、(D)

  • 選項逐一診斷:

    • (A) 錯誤: 依第 2 條第 5 款,服務費定義「應包含」接送外國人所需之交通費用,選項敘述「應不包含」與法規相反。

    • (B) 正確: 依第 2 條第 1 款,登記費係指辦理求職或求才登錄所需之費用。

    • (C) 正確: 依第 2 條第 2 款,介紹費係指媒合求職人與雇主成立聘僱關係所需之費用。

    • (D) 正確: 依第 4 條第 2 款(求職人端)或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雇主端),就業諮詢費每小時均不得超過新臺幣 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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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法源邏輯與架構(母法授權與身分分流)
本標準之母法為《就業服務法》第 35 條第 2 項。國家將就業服務業列為「特許行業」,限制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並依據對象進行「身分分流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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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業服務法》第 35 條第 2 項(母法授權)
                            │
      ├─ 第 2 條:【名目管制】定義 5 大合法收費項目
      ├─ 第 3 條:【對雇主】營利機構對「雇主」的收費上限
      ├─ 第 4 條:【對本國求職人】營利機構對「本國求職人」的收費上限
      ├─ 第 5 條:【對外國人】營利機構對「白領外國人(專技職)」的收費上限
      └─ 第 6 條:【對藍領外國人】營利機構對「移工」的服務費上限
  • 第 2 條【正面表列邏輯】: 採取嚴格名目限制。仲介機構只能收取這五種項目,任何未列之名稱(如:手續費、保證金、履歷處理費)不論金額多低均屬違法超收。

  • 第 4 條【弱勢傾斜保護】: 針對本國勞工築起「薪資防禦線」。採取「有成果才收費」的定作人邏輯,防止勞工面臨「未就職先負債」的就業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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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第 2 條(收費名目)與 第 4 條(本國求職人上限)對照表
現行法規針對本國求職人不設薪資分級(無區分 4 萬元以上級距),一律平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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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項目

第 2 條:法定定義(可以收什麼?)

第 4 條:本國求職人收費上限(最多收多少?)

實務運作防範重點

登記費
+ 介紹費

登記費: 辦理求職或求才登錄所需之費用(建檔費)。
介紹費: 媒合雙方成立聘僱關係所需之費用(媒合費)。

合計不得超過求職人第一個月薪資的 5%。

必須合併計算,且限於「聘僱關係成立後」才能收取。未就業前預收即違法。

職業心理測驗費

評估求職人之職業適性所需之施測及解釋費用。

每項不得超過新臺幣 500 元。

防止業者以高額潛能開發或人格測驗名義剥削新鮮人。

就業諮詢費

協助求職人釐清生涯方向、職涯目標、擬定求職策略或提供市場資訊之費用。

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 1,000 元。

履歷健檢與模擬面試之時薪上限。

服務費

辦理定期職涯諮詢、輔導、資訊提供等服務,或接送外國人所需之交通費用。

每年不得超過新臺幣 2,000 元。

本國人: 穩定就業後的定期追蹤與輔導費。
移工端: 必須包含入境、體檢、辦證之接送車資,不得另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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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實務運作生態與勞檢攻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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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業生態分流
  • 高階獵頭業(Headhunter): 雖然法規允許向勞方收取 5% 介紹費,但因高階人才稀缺,實務上皆承諾「對勞方完全免費」,改依第 3 條向「雇主」收取年薪 15%~30% 的獵才費。

  • 基層仲介 / 派遣業: 基層勞工對扣薪敏感度高,因此實務上也幾乎不向勞方收費,全面改由雇主端吸納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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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常見規避法規之違法態態(勞檢重點)
  • 假諮詢/假上課,真超收: 媒合成功後,巧立「職涯教練合約」、「履歷優化專案」或「保證就業補習班」,收取數萬元費用,企圖將超額介紹費隱藏於諮詢費或學費中。

  • 交通車資轉嫁: 巧立「機場接送包乾」、「買車代辦費」,將應由服務費內含的外國人接送交通費私下轉嫁給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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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嚴格處罰機制(主管機關執法)
  •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若經各縣市勞動局查獲超收、或收取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將依《就業服務法》第 66 條規定,直接處超收費用金額「10 倍至 20 倍」之巨額罰鍰,情節重大者將面臨停業或廢止設立許可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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