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660. 依就業服務法第 73 條規定,雇主聘僱之外國人,發生下列哪些情形時,中央主管機關將廢止其聘僱許可?
(A)外國人未依雇主指派即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B)雇主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
(C)雇主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D)外國人違反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
統計: A(26), B(20), C(17), D(34), E(0) #3779390
詳解 (共 1 筆)
(A) 外國人未依雇主指派即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B) 雇主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
(C) 雇主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D) 外國人違反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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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外國人未依雇主指派即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符合。依《就業服務法》第 73 條第 2 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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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雇主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不符合。此為雇主的禁止行為(違反第 57 條第 1 款),處罰與管制對象為雇主,而非第 73 條廢止外國人聘僱許可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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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雇主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不符合。此亦為雇主的非法行為(違反第 57 條第 2 款),與外國人本身的廢止事由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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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外國人違反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符合。依《就業服務法》第 73 條第 6 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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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7 條(行為義務):劃下紅線,明文規定雇主「禁止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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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3 條(對人處罰):當雇主違反紅線,給予「金錢處罰(行政罰鍰)」或「人身自由限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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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2 條(對事管制):當雇主違反紅線,給予「行政管制」,拔掉雇主的招募與聘僱資格(沒收配額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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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3 條(外國人管制):獨立針對「外國人(移工)本身」的違規或異常狀態進行處分,廢止工作許可並限令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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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本國人就業權:落實外籍勞工之「補充性原則」,嚴防雇主非法聘僱、任意調派而排擠本國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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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涉外事務與國境安全管理:外國人在台工作涉及社會治安,透過法規嚴控失聯、兼職或刑事犯罪,避免衍生社會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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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款(非法聘僱):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之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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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款(借名聘僱):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出借人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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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款(指派許可以外工作):指派移工從事非許可範圍的工作(如:申請廠工卻叫他去家裡打掃或顧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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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款(未經許可變更場所):任意調動移工的工作地點(符合調派規定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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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8 款:包含未依法安排健檢、因聘僱移工而解僱本工、強迫勞動、非法扣留護照/居留證或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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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 1 款(非法聘僱)、第 2 款(借人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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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處 新臺幣 15 萬元以上 75 萬元以下罰鍰(按涉案外國人人數處罰,逐案計人累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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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罰(五年內再犯):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20 萬元以下罰金。法人涉案,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同額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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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 3 款(指派外務)、第 4 款(任意調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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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 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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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廢止:雇主若違反第 57 條第 1、2、5~8 款,主管機關直接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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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改善未果才廢止:雇主若違反第 57 條第 3、4 款,須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才會啟動廢止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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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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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非依雇主指派即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瞞著雇主自行兼職、個人網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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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失聯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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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拒絕接受健康檢查、提供不實檢體、檢查不合格、身心狀況無法勝任所指派之工作或罹患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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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違反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第五項、第五十九條第二項、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二項或依第八十六條發布之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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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如在台從事詐騙、吸毒、偷竊等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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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依規定應提供資料,拒絕提供或提供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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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行為:雇主違法(違反第 57 條第 3 款「指派許可以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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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金錢處罰:依 第 63 條,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並被開立限期改善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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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資格管制:若雇主屆期未改善(未將移工調回工廠),主管機關依 第 72 條 廢止其招募與聘僱許可(名額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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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責任:因移工係「聽從雇主指派」,不適用第 73 條第 2 款。移工免責,勞動部會依法保障其權益,協助該移工「轉換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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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行為:移工違法(屬於第 73 條第 2 款「非依雇主指派,自行從事許可以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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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管制(第 73 條):勞動部直接廢止該移工的聘僱許可,移工喪失合法留台事由,移送移民署限令出國或強制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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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責任:雇主完全不知情且平時已善盡管理宣導之責,故不違反第 57 條。雇主名額不被廢止,可依規定向勞動部申請遞補新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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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市場攤販責任:該攤販屬於「聘僱他人所申請之外國人」,違反第 57 條第 1 款,依 第 63 條 處新臺幣 15 萬元以上 75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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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
規範本質 |
處罰/管制對象 |
核心處罰內容 |
實務白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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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7 條 |
行為義務(紅線) |
雇主 / 大眾 |
無直接處罰,需搭配第 63、72 條。 |
「雇主不准做這 9 件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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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3 條 |
刑事罰 / 行政罰鍰 |
違法雇主 / 行為人 |
按人數計罰 15~75 萬(再犯坐牢)或 3~15 萬元罰鍰。 |
「你踩紅線了,我要讓你傷荷包或坐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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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2 條 |
行政處分(資格) |
違法雇主 |
廢止招募與聘僱許可(沒收配額)。 |
「你不是個好雇主,我要沒收你的移工名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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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3 條 |
行政處分(資格) |
違規外國人 |
廢止聘僱許可、限令出國(共 7 款事由)。 |
「外國人你違規了,請你打包出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