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依就業服務法第73條規定,雇主聘僱之外國人,發生下列哪一項情形時,中央主管機關將廢
止其聘僱許可?
(A)依雇主指派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B)雇主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
(C)雇主以本
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D)外國人違反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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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17), C(12), D(51), E(0) #569253
統計: A(7), B(17), C(12), D(51), E(0) #569253
詳解 (共 3 筆)
#6826971
就業服務法(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20 日)
第 73 條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聘僱許可:
一、為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工作。
二、非依雇主指派即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
四、拒絕接受健康檢查、提供不實檢體、檢查不合格、身心狀況無法勝任所指派之工作或罹患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聘僱許可:
一、為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工作。
二、非依雇主指派即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
四、拒絕接受健康檢查、提供不實檢體、檢查不合格、身心狀況無法勝任所指派之工作或罹患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
五、違反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所發布之命令,情節重大。
六、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七、依規定應提供資料,拒絕提供或提供不實。
六、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七、依規定應提供資料,拒絕提供或提供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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