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661. 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工作資格及審 查標準規定,被看護者符合下列何種資格條件,始得申請聘僱外籍看護 工?
(A)經勞動部公告之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需全 日 24 小時照護者
(B)經公立醫療機構開具巴氏量表 30 分以下者
(C)身心 障礙手冊或證明記載為植物人
(D)身心障礙重度等級之失智症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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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 B(19), C(84), D(85), E(0) #3020597

詳解 (共 1 筆)

#5951235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18 條
外國人受聘僱於家庭從事第四條第三款之家庭看護工作,其照顧之被看護者,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之一者。
二、年齡未滿八十歲,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者。
三、年齡滿八十歲以上,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者。
四、年齡滿八十五歲以上,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有輕度依賴照護需要者。
五、符合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第七條及第九條附表四,且由各級政府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六個月以上者。
六、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並載明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CDR)一分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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