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655. 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規定,被看護者符合下列何種資格條件,始得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
(A)經勞動部公告之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需全日 24 小時照護者
(B)經公立醫療機構開具巴氏量表 30 分以下者
(C)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記載為植物人
(D)身心障礙重度等級之失智症者 。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4), B(7), C(25), D(25), E(0) #3779385

詳解 (共 1 筆)

#7634054

 

? 法規重點筆記:《移工審查標準》第 18 條與被看護者資格變革
ㅤㅤ
? 核心法源名稱變更(完全對接 115 年 4 月官方最新修正令)
  • 出題當時背景: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 現行實施法源: 勞動部因應訂定《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已將原屬第十一款之雙語翻譯、廚師等工作,以及各行業之中階技術(外籍技術人力)工作全面移出並整合至新辦法。因此,本行政命令名稱已正式修正為:《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應試注意:依據官方最新系統介面,字尾確定只有到「至第十款」,多寫第十一款直接扣分)。

ㅤㅤ

ㅤㅤ
一、 被看護者資格演變對照表(出題背景 vs. 現行實施法源現狀)
這道題目在當初出題時,高度依賴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進行失能評估(即俗稱的巴氏量表);然而在經歷近年引進的「多元免評新制(112年10月15日實施至今)」後,兩者的審查思維已大不相同(請務必死守現行實施法源,切勿誤記未通過之立委修法草案)[context]:
ㅤㅤ

被看護者條件分類

出題當時法規邏輯(舊制)

現行實施法源(115年10月真實施作現狀)

80 歲以上長者

需經醫療機構團隊專業評估,認定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者(實務巴氏量表 60 分以下)。

續留常規醫療評估: 仍須經醫療機構團隊專業評估,認定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者始符合資格(未實施拿身分證直接免評之草案)。

85 歲以上長者

需經醫療機構團隊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

常規判定門檻放寬: 經專業團隊評估認定有輕度依賴照護需要者即可申請(實務巴氏量表 95 分以下)。

未滿 80 歲一般患者

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即考題 A 選項)。

1. 續留醫療團隊評估(巴氏量表 35 分以下)管道。
2. 新增多元免評: 使用長照 2.0(居家/日間/家庭托顧)服務連續滿 6 個月以上者免評。

特定身心障礙者

依舊制附表項目,限定特定重度以上項目(如考題 C、D 選項之原始邏輯)。

擴大特定身心障礙免評(現行一律死守【附表二】): 失智症大幅放寬至輕度以上即可免評直接申請;植物人維持不限等級即可申請。

ㅤㅤ

ㅤㅤ
二、 經典考題回溯與現行法理解析
ㅤㅤ
【原題重現】
依規定,被看護者符合下列何種資格條件,始得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複選題,答案:A, C, D)
  • (A) 經勞動部公告之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需全日 24 小時照護者

  • (B) 經公立醫療機構開具巴氏量表 30 分以下者

  • (C) 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記載為植物人

  • (D) 身心障礙重度等級之失智症者

ㅤㅤ
【給學生的破題與防範陷阱講解】
  1. 為什麼 (A) 必定正確?

    • 法規文字的嚴謹性: 這是法條第 18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原始核心管道。在法律考試中,考的是「條文明文」。法規文字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題目雖然多了「24小時」的實務口語,但其核心「全日照護」的法理完全契合。且不論時代如何更迭,對於未滿 80 歲且不具身障或長照資格的常規患者,此管道依然併行存在且不可或缺。

  2. 為什麼 (C)、(D) 是正確選項?(特定身心障礙免評管道)

    • (C) 植物人: 依據本標準最新實施之【附表二:特定身心障礙項目】(舊試題曾列為附表五或附表四),「植物人」是毫無爭議、最典型的免評估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且法律明文「不限障礙等級」,當然符合申請資格。

    • (D) 重度失智症(經典法律包含關係演繹): 依據現行【附表二】規定,失智症免評估申請外籍看護工的最低法律起點門檻是「輕度」。在法律實審與技術士應試邏輯中,既然法律規定「輕度失智症」就已經賦予雇主申請權利,那麼病症更嚴重的「重度等級之失智症者」,在實質上自然 100% 包含在該法規構成要件所涵蓋的合法對象內(舉輕以明重,重度失能 > 輕度失能),因此在複選題中 (D) 必然符合資格 [context]。

  3. 陷阱排除:為什麼 (B) 是絕對的錯項?(考試致命傷)

    • 「公立」過度限縮: 法律條文現行已正名為「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醫療機構」,實務上只要是衛福部評鑑合格並公告的醫院(包含私立馬偕、新光、長庚、國泰等醫學中心與區域醫院)都可以開立,寫死「公立」在法理上就是錯的。

    • 「巴氏量表分數」非第 18 條法條本文: 法律審查標準為了保持行政裁量彈性,條本文中只會使用「全日照護、嚴重依賴、輕度依賴」等法定核心名詞,絕對不會把「巴氏量表幾分」這種臨床評估工具的量化數字寫進第 18 條的法條本文中;且常規未滿 80 歲之判定及格線在實務上亦為 35 分以下(而非 30 分)。

ㅤㅤ

ㅤㅤ
三、 實務運作與立法目的延伸(口試/術科申論題加分點)
  1. 法源邏輯的「簡政便民」趨勢:
    從前述變革可知,第 18 條的立法修法原由已從早期的「嚴格防堵移工、保護本國勞工」轉變為「跨部會數據共享(勞動部 × 衛福部)」。只要被看護者在長照 2.0(CMS 2 至 8 級且使用照顧服務連續滿 6 個月)或身心障礙系統(附表二)已有失能紀錄,就直接透過系統勾稽採認給予資格,免除高齡重症家庭在醫院與行政機關間兩度奔波與重複評估之苦。

  2. 市場平衡(輕重分流與重症優先):
    由於多元免評管道開闢後,大量亞健康、具備行動能力的輕度失能或高齡長者符合申請資格湧入求才市場,為防止外籍移工市場出現「棄重擇輕」現象(移工傾向照顧健康長者,排擠真正癱瘓、植物人等重症家庭的跨國照顧人力資源)。主管機關在實務上特別強制執行「輕重分流、重症優先媒合機制」(如:重症個案由就服機構於 1 日內快速完成推介,一般個案則維持 7 日求才公告),以控管集體照顧風險。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