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657. 依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入國後 3 日內,應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之項目?
(A)妊娠檢查
(B)梅毒血清檢查
(C)漢生病檢查
(D)人類免疫缺乏抗體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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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11), C(11), D(26), E(0) #3779387

詳解 (共 1 筆)

#7634083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 5、6 條核心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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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解析
題目: 依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入國後 3 日內,應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之項目? (A) 妊娠檢查 (B) 梅毒血清檢查 (C) 漢生病檢查 (D) 人類免疫缺乏抗體檢查。
答案: (A) 妊娠檢查 或 (D) 人類免疫缺乏抗體檢查
  • 舊版題庫標準答案為 (A)(早期修法先刪除驗孕)。

  • 依現行法規,(A) 與 (D) 皆已非法定健康檢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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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核心:第 5 條 vs 第 6 條 關鍵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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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核心規範內容(現行法規明文)

檢定常考陷阱與實務注意

第五條
(辦理時程)

1. 申請簽證時:檢具母國健檢證明。
2. 入國後 3 個工作日內。
3. 工作滿 6、18、30 個月的前後 30 日內(定期健檢)。
4. 轉換雇主或重聘:逾 1 年未健檢者,於聘僱許可生效日前或後 30 日內(補充健檢)。

1. 必考「3個工作日」,絕非「3天」或「7天」。
2. 定期健檢有前後 30 天彈性(共 60 天寬限期)。
3. 重聘或轉換若 1 年內曾做過健檢,免除補充健檢。

第六條
(法定項目)

1. 胸部 X 光肺結核檢查
2. 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
3. 梅毒血清檢查
4. 身體檢查(含漢生病檢查)
5. 麻疹及德國麻疹抗體陽性證明(或疫苗接種證明)

1. ❌現行絕無項目:愛滋病(HIV)、妊娠檢查、B型肝炎。
2. 中階技術人力(第三類外國人)依衛福部公告之特定國家,可免除寄生蟲與漢生病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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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健康檢查的「辦理時程」詳細拆解
本條規範外國人(含第二類移工、第三類中階技術人力)從入境前到在台工作期間,雇主安排健檢的法定時間點,共分四大階段:
  1. 第一階段:母國健檢(辦理簽證時)

    • 規範: 於國外申請入國簽證時,應檢具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衛福部)規定之健康檢查證明(實務上為認可醫院核發之 3 個月內證明)。

  2. 第二階段:入國後 3 日內健檢

    • 規範: 入國後 3 個工作日內,雇主應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健檢。

    • 彈性: 因故未能依限安排者,得於延長 3 個工作日內補行辦理。

  3. 第三階段:在台定期健檢

    • 規範: 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滿 6 個月、18 個月及 30 個月的前後 30 日內,安排接受定期健康檢查。

  4. 第四階段:變更雇主或重新聘僱(補充健檢)

    • 規範: 外國人轉換雇主、重新聘僱或變更身分時,若距離上一次健檢已超過 1 年,雇主應於聘僱許可生效日前或後 30 日內,安排其接受補充健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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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健康檢查的「法定項目」詳細拆解
本條規定外國人在國內接受健康檢查(含入國健檢、定期健檢及補充健檢)時的 5 大法定項目:
  1. 胸部 X 光肺結核檢查: 篩檢傳染性肺結核與結核性肋膜炎。

  2. 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 篩檢阿米巴痢疾等原蟲及其他腸道寄生蟲。

  3. 梅毒血清檢查: 確認是否有梅毒螺旋體感染。

  4. 身體檢查(含漢生病檢查): 一般理學檢查,並特別針對全身皮膚排查漢生病(痲瘋病)。

  5. 麻疹及德國麻疹之抗體陽性檢驗報告或預防接種證明: 現場驗出無抗體者,須依法補接種 MMR 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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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的眼淚:現行已非定期的刪除項目
  • ❌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愛滋病)抗體檢查: 民國 104 年(2015年)2月起配合權益保障條例修正,全面刪除。

  • ❌ 妊娠檢查(驗孕): 為保障女性外國人生育權與工作權,落實性別平等,早已全面廢除。

  • ❌ B型肝炎表面抗原檢查: 現行法規亦不再列入常態法定健檢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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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備考口訣
  • 第 5 條(時程): 簽證要有(母國證明)、入國要快(3工作日)、在台要續(6、18、30前後30天)、轉聘注意(超逾1年要前後30天補辦)。

  • 第 6 條(項目): 照 X 光(肺)、驗糞便(蟲)、抽血(梅毒)、看皮膚(漢生)、補疫苗(麻疹德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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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大局觀:法源、目的與實務三維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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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源邏輯:上位法的授權與節制
  1. 母法明確授權: 本辦法的直接上位母法法源為《就業服務法》第 48 條第六項(舊條文為第五項),授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衛福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訂定健康檢查及管理辦法。

  2. 跨部會管制交織: 健檢結果在《傳染病防治法》屬於「邊境檢疫與防疫問題」;但在《就業服務法》中,會直接與「工作許可之核發、廢止」以及「限令出國」等勞動行政處分強制連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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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立法目的:三大核心精神的拉扯
  1. 守護國家防疫體系(公共衛生): 透過第 5 條密集的「分階段監測」與第 6 條「針對性篩檢」,防止境外高傳染性疾病在台灣社區、廠區或受照顧家庭內引發群聚感染。

  2. 落實國際人權與職場平權(去歧視化): 刪除「妊娠檢查」與「HIV檢查」,體現台灣接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CEDAW)》,保障移工隱私權、生育權與非日常接觸傳染病的平等工作權。

  3. 穩定勞動力市場(雇主行政減負): 定期健檢時程與「三年聘期」精準對接;增訂轉換雇主「1年內做過免重複做」的條款,避免雇主重複負擔健檢規費,加速市場承接流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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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實務運作:仲介、雇主與醫院的鐵三角
  1. 工作日計算(時效戰): 移工若週五晚上入境,週六、日為例假日不計入。週一、二、三為法定的 3 個工作日。仲介通常在週一清晨即派專車送往指定醫院,以防逾期遭罰。

  2. ERP 系統與前後 30 天彈性: 實務上由仲介經紀人排程系統於移工聘期滿 6、18、30 個月前 30 天自動跳出警示,利用法定的 60 天寬限視窗,避開工廠趕工期,彈性預約指定醫院。

  3. 採檢實務回饋: 移工常因環境改變導致現場無法採集糞便,醫院會核發「集便管」允許仲介帶回宿舍採樣,並於規定期限內送回。若胸部 X 光出現疑似結核鈣化點,指定醫院會立即啟動「疑似通報」,進入第 7 條的複檢採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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