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 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命其停業 (A)違反承裝業務範圍規定 (B)違反承裝業不得僱用未符資格專業人員規定 (C)違反未於期限內補足專業人員人數規定 (D)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執照 遺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