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721. 依就業保險法,有關失業給付之請領規定,下列哪些正確?
(A)被保險人需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 3 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以上
(B)需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C)需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D)需自求職登記之日起 10 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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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25), C(26), D(4), E(0) #3779451

詳解 (共 1 筆)

#7615029

 

就業保險法「失業給付」全貌解析(真・無瑕疵終極考典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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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歷屆試題與答案核對
Q. 依就業保險法規定,有關失業給付之請領規定,下列哪些正確?
  • 正確選項: (A)、(B)、(C)

  • 官方標準答案: (A)、(B)、(C)(複選題對應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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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法律鑑定與消去法
  • (A) 正確: 符合《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當日前 3 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以上,此為法定「權益對等門檻」。

  • (B) 正確: 符合同條款規定。勞工必須具備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此為勞動供給之積極構成要件。

  • (C) 正確: 符合同條款規定。勞工必須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方能啟動積極勞動市場政策。

  • (D) 錯誤(絕對消去項): 法定等待媒合期應為自求職登記之日起 14 日內 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題目將數字蓄意誤植為「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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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源邏輯:社會保險原理與防範道德風險
  1. 強制性風險分擔(對價關係):
    失業在總體經濟中屬於非自願性社會風險。依《就業保險法》第 5 條強制納保,由僱主(70%)、勞工(20%)與政府(10%)共同提繳保費(現行實施費率 1%)。有繳納保費之對價事實(3年內滿1年),方得依法融通基金給付,符合保險精算之公平性。

  2. 與勞保普通事故之體制脫鉤:
    我國自民國 92 年(2003年)正式施行獨立之《就業保險法》,將失業給付、職訓生活津貼等業務自傳統《勞工保險條例》中完全抽離,建立獨立專戶基金,目的在於讓保險資源能專款專用於就業促進與勞動力調適。

  3. 防範道德風險(Moral Hazard)之剛性鎖:
    為避免勞工將保險給付視為免除勞務之不勞而獲津貼,法律設有高度行為約束。必須符合「非自願離職」之剛性法義:

    • 指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

    • 或符合《勞基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第 14 條及第 20 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 【高頻考點 ?】 亦包含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 1 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 1 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 6 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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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立法目的:消極所得替代與積極勞動市場政策(ALMPs)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 條之巨觀施政宗旨,採「生活安定」與「重返職場」之雙軌併行機制:
  1. 消極性所得替代(所得維持功能):
    本給付按申請人退保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 60% 覈實發給。

    • ⚖️ 眷屬加給剛性防線(就保法第 19-1 條): 申請人有扶養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身心障礙子女,以及「受扶養父母」者,每受扶養 1 人加給 10%。加給部分「最多計至百分之二十為限」(即扶養 2 人即達加給上限),故請領總額天花板剛性卡死在平均月投保薪資的 80%(基礎 60% + 加給 20%),絕非 100%。

  2. 積極性勞動市場政策(就業驅動本質):
    本法之定位為「尋職津貼」,裝備公共就服資源進行職能重塑與職缺精準匹配,落實「教人捕魚」之終極施政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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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實務運用:垂直行政分工與跨法規時序鏈條
在實務行政執行上,由勞動部主導政策、勞工保險局擔任保險人負責審查撥款、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中心)負責第一線行為認定,標準作業流程(SOP)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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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 ➔ [至就業中心求職登記] ➔ [14日推介等待期] ➔ [第15日完成首次認定並起算給付] ➔ [按期檢附求職紀錄再認定] ➔ [最長6或9個月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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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求職登記與離職審查:
    勞工持投保單位發給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親自前往就業中心登錄公務資訊系統,完成法定求職登記。

  2. 14 日觀察媒合與起算落日(第 11 條 vs 第 20 條):
    就業中心受理登記後,啟動為期 14 天 的強制推介期。

    • 若 14 日內無法推介或安排職訓: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求職登記之第 15 日當天,為申請人辦理「首次失業認定」。

    • ⚖️ 剛性時序法源整合: 依《就業保險法》第 20 條之強制規定:「失業給付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第十五日起算。」前 14 天為法定免責媒合觀察期,第 15 天當天完成首次認定,並自該日起算基金債權。

  3. 按期「再認定」與尋職阻礙排除:
    失業給付採取「逐期審查、分期給付」模式,一般勞工最長發給 6 個月;受裁員時年滿 45 歲以上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延長至 9 個月。

    • 積極行為查核(就保法第 29 條): 依法律字面規定,被保險人每二週應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求職回訪;實務操作上就服中心多合併為每四週臨櫃辦理,但皆必須提交至少 2 次以上之實際尋職紀錄(如投遞履歷回條、面試通知),由就服員實質審查工作意願。若無法提供,即刻中止該期再認定,防範道德風險。

  4. 財務激勵與道德風險防範: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就保法第 18 條 & 施行細則第 11 條之 1):
    勞工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於新單位連續參加就業保險滿 3 個月以上,可向勞保局申請一次發給「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期數總額之 50%」。

    • 【剛性排除防線】 ?: 新單位之負責人不得為原離職投保單位之負責人,亦不得與原單位負責人具備配偶、三親等內血親、二親等內姻親關係。徹底杜絕利用親屬公司洗年資套現津貼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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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級檢定三大致命盲點防禦(考前衝刺必記)
  1. 時序與數字防線: 看到失業給付認定,腦中剛性反應必定是 14 日等待期、首次認定與起算點為 第 15 日、法定再認定為每二週、平時請領上限 6 個月、特定弱勢(高齡/身障)上限 9 個月。定期契約屆滿者,必須為「離職逾 1 個月未能就業,且 1 年內契約期滿 6 個月以上」。

  2. 現行加給上限(算術法理大鋼牙 ?): 扶養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身心障礙子女、以及受扶養「父母」,每人加給 10%。民國 110 年修法是增列父母為保障範圍,但眷屬加給總額「最多計至 20%」的鋼鐵大盤從未改變。大考不論在學科還是術科,若出現「總額可達 100% 或 110%」皆為嚴重誤導項,請務必消去,牢記給付總額上限就是 80%。

  3. 法規權責分流: 失業給付的「資格審查、求職登記、失業再認定」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中心);而最後的「保費收繳、核定扣款、給付撥款匯款」則在保險人勞工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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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最後覆核
  1. 時序完全咬合(第11條 vs 第20條): 14日為就服機構強制媒合觀察期,第15日當天完成首次認定並起算基金債權,法規時序鏈條完全閉合。

  2. 再認定字面與實務分流(第29條): 法條字面規定是「每二週」親自前往辦理,兼顧「考題字面」與「實務操作」。

  3. 金額天花板與加給對象(第19-1條): 加給對象雖然納入「父母」,但上限仍有2人限制,改為最高計給至 20% 封頂(基礎 60% + 加給 20% = 最高 80% 滿發)。

  4. 道德風險防禦(第18條及施細第11-1條):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特別標註「非原離職投保單位或其關係企業、亦排除三親等血親與二親等姻親負責人」,完全堵死作假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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