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722. 依就業保險法規定,有關失業給付之請領期間,下列哪些正確?
(A)最長發給 6 個月,但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已年滿 45 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 9 個月
(B)中央主管機關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或其他緊急情事時,於審酌失業率及其他情形後,得延長前項之給付期間最長至 9 個月,必要時得再延長之,但最長不得超過 12 個月
(C)延長失業給付實施期間屆滿後,申請人仍得繼續請領延長失業給付,直到其延長期間屆滿為止
(D)符合請領延長失業給付者,於延長失業給付實施期間屆滿前,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失業再認定,保險人應發給當月之失業給付 。
統計: A(21), B(23), C(8), D(24), E(0) #3779452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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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態失業給付:一般勞工最長 6 個月;特定弱勢(滿 45 歲或身心障礙者)最長 9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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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氣延長給付:因應非常態惡化,每次最長 9 個月,合併計算最長 12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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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給付邏輯:隨景氣公告的「實施期間」具備絕對終止性,期滿一律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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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認定實質審查:非形式審查程序,勞工須履行「積極尋職義務」,若觸犯法定停止事由,保險人應停止發給。
【經典試題勘誤】 本題官方標準答案應僅為 (A)、(B)。市面坊間部分考題若附「C, D」答案,乃屬違反現行法規命令與失業防弊機制的重大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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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源:《就業保險法》第 16 條第 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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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解析:失業給付一般最長發給 6 個月。但考量中高齡與身心障礙者面臨較高就業壁壘,轉職所需的媒合時間顯著拉長,故規定於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已年滿 45 歲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 9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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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運作: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會以勞工「離職退保當日」之實際身分進行審查,符合者系統會自動將請領上限由 6 個月調整為 9 個月,屬於法定常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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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源:《就業保險法》第 16 條第 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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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解析:因應遭遇嚴重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或其他緊急情事時,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審酌失業率及其他情形後,得公告延長給付期間,每次最長至 9 個月,必要時得再延長,但合併計算最長不得超過 12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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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目的:此為國家「逆週期調節」的總體經濟抗險措施,屬於行政機關擴大救濟的非常態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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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源:《就業保險延長失業給付實施辦法》第 4 條第 1 項:「延長失業給付實施期間屆滿後,申請人不得繼續請領延長失業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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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剖析:延長給付是因應「特定大環境惡化」的非常態救濟,性質是「對事(大環境)」而非「對人(個人不滅權利)」。一旦勞動部公告的「延長實施期間」屆滿,該非常態機制隨即宣告終止(水庫關閉)。被保險人即便個人預計的延長週數還沒領滿,實施期滿後也一律截止,不能主張遞延或繼續請領,以維護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平衡並防範福利依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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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源:《就業保險法》第 29 條、第 31 條、第 32 條及《就業保險延長失業給付實施辦法》第 4 條第 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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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剖析:本項明文包含前置條件:必須「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失業再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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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與防弊機制:失業再認定在行政法上屬於一種動態的實質審查行政處分,旨在確認被保險人「仍具備工作能力、工作意願並積極尋職」。若勞工落入「無正當理由拒絕公立就服推介/職訓」或「未按規定提供 2 次以上積極求職紀錄」等法定事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拒絕辦理失業再認定(即停止發給)」當月給付。因此,絕非只要經過程序就「應無條件自動撥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