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731. 依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核發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之規定,下列哪些正確?
(A)勞工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 30 公里以上未滿50 公里者,每月發給新臺幣 1000 元
(B)勞工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 50 公里以上未滿 70 公里者,每月發給新臺幣 3000 元
(C)補助金最長發給 12 個月
(D)補助期間一個月以 30 日計算,其末月期間逾 20 日而未滿 30 日者,以一個月計算 。
統計: A(20), B(9), C(24), D(19), E(0) #3779461
詳解 (共 1 筆)
(A) 勞工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 30 公里以上未滿 50 公里者,每月發給新臺幣 1,000 元
(B) 勞工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 50 公里以上未滿 70 公里者,每月發給新臺幣 3,000 元
(C) 補助金最長發給 12 個月
(D) 補助期間一個月以 30 日計算,其末月期間逾 20 日而未滿 30 日者,以一個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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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正確:符合第 2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滿 30 公里未滿 50 公里者,每月發給新臺幣 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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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錯誤: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距離 50 公里以上未滿 70 公里者,每月應發給新臺幣 2,000 元(選項誤寫為 3,000 元;3,000 元是距離 70 公里以上者的發給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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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正確:符合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交通補助金最長發給 12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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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正確:符合第 28 條第 3 項明文。末月期間只要「逾 20 日而未滿 30 日」,一律無條件進位以「一個月」計算並核發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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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公里以上,未滿 50 公里 \( \rightarrow \) 每月發給 1,000 元(起扶門檻為 30 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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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公里以上,未滿 70 公里 \( \rightarrow \) 每月發給 2,000 元(核心考點與易錯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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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公里以上 \( \rightarrow \) 每月發給 3,000 元(此為交通補助之最高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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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金最長發給 12 個月(1 年)。本補助屬「過渡期性質」,旨在協助勞工穩定就業初期之通勤開銷,期滿後勞工應已適應新工作或自行規劃移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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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期間一個月一律以 30 日 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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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月處理機制:若最後一個月未做滿 30 日,只要任職逾 20 日,即直接以一個月計算並核發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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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延伸:若未滿 20 日(如 10 日以上未滿 20 日),實務作業要點通常採取比例折算(發給半個月),未滿 10 日則不予核發。但考試一律依條文死背「逾 20 日而未滿 30 日者,以一個月計算」。
【母法】就業保險法 第 12 條第 4 項(促進就業授權條款)
└───→ 【行政法規】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 28 條)
└───→ 【實務專案】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要點(等延伸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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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的雙軌邏輯(消極給付 vs. 積極促進):
台灣的就業保險不只提供「失業給付」以被動對抗失業,更強調「促成就業」的主動防禦。依《就業保險法》第 12 條規定,政府得提撥就業保險基金辦理促進就業措施,這就是跨域就業補助的法理基礎。 -
行政法規的授權彈性:
立法者授權行政機關(勞動部)制定《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讓行政機關能根據市場景氣、物價與就業市場供需變化,靈活彈性調整補助公里數與金額,免去修正法律的繁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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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地理區域的「摩擦性失業」:
部分勞工居住於就業機會較少的區域,而都會區或特定工業區則面臨缺工。勞工常因「跨區交通成本過高」或「異地定居成本」而放棄遠方工作。此政策旨在降低空間障礙,擴大勞工的求職半徑。 -
拉高實質薪資(誘因機制):
政府透過實質的財務補貼(交通最高 3,000 元、租屋最高 5,000 元),等同於變相提升勞工初期的實質薪資,提高跨區求職意願,進而協助異地雇主招募到合適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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閘門一:特定身份 \( \rightarrow \) 申請人必須是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或符合特定身分的失業勞工(如獨負家計者、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等特定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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閘門二:必須經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 \( \rightarrow \) 勞工自主於人力銀行投遞履歷錄取者不適用。必須先至就業服務站登記求職,由就服員媒合並開立「跨域就業推介書」,經雇主面試錄取才符合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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閘門三:30 公里地理限制 \( \rightarrow \) 勞工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兩地實際距離必須在 30 公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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閘門四:連續受僱滿 30 日 \( \rightarrow \) 錄取後無法立刻請領。必須在新公司勞保投保連續滿 30 日以上,才產生第一個「有權申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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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申請:勞工受僱滿 30 日後的 90 天內,檢附薪資證明、出勤紀錄、居住地證明(如水電費單或謄本)向原推介之就服站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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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地或書面審查:就服站會落實書面審查,實務上會透過電話抽查或不定期實地訪查,確認勞工確實有通勤或居住異地之事實,防範虛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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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核發與末月從寬(救濟原則):審查通過後,補助款按月撥入帳戶。若最後一個月勞工因非自願原因離職(如合約期滿或公司倒閉),只要該月任職跨越 20 天門檻,就服站即會依第 28 條第 3 項之規定,直接核發一整個月的交通補助金,以落實便民與過渡期生活安定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