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760.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下列哪些場所不得提供非視覺功能障礙
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其提供場地供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
理療按摩工作者應予優惠?
(A)醫療機構
(B)車站
(C)民用航空站
(D)停車
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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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9), B(146), C(141), D(38), E(0) #3020716
統計: A(139), B(146), C(141), D(38), E(0) #3020716
詳解 (共 2 筆)
#5800679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46 條
1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已經失其效力)
2各級勞工主管機關為協助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及理療按摩工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輔導提升其專業技能、經營管理能力,並補助其營運所需相關費用。
3前項輔導及補助對象、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4醫療機構得僱用視覺功能障礙者於特定場所從事非醫療按摩工作。
5醫療機構、車站、民用航空站、公園營運者及政府機關(構),不得提供場所供非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其提供場地供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者應予優惠。
6第一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三十一日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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