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829. 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相關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的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畫應包括下列哪些事項?
(A)提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職業安全措施與輔具使用
(B)宣導雇主責任、受僱者就業及退休權益
(C)訂定僱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比率
(D)推動銀髮人才服務 。
統計: A(49), B(32), C(25), D(45), E(0) #3779559
詳解 (共 1 筆)
「多獎勵、多輔助、多媒合;不強制、不處罰(除年齡歧視外)」
本法採取「倡導賦能(A、B、D)」邏輯,而非「強制配額(C)」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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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至少每三年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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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連動考點(第 9 條): 主管機關應提供「職場指引手冊」,且至少每二年更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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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職務再設計: 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職務再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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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職場友善: 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職場友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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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職安與輔具(選項 A): 提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職業安全措施與輔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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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運作: 企業僱用中高齡勞工,可向勞動部勞力發展署申請「職務再設計」補助(每人每年最高 10 萬元)。例如:購置電動油壓推車、大螢幕放大鏡、改善辦公室照明、調配輕重體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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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職業訓練: 辦理提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專業知能之職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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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權益宣導(選項 B): 宣導雇主責任、受僱者就業及退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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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目的: 配合本法第 12 條,明確禁止招募、薪酬、考績上的「年齡歧視」(違者依第 41 條處 30 萬至 150 萬元罰鍰並公布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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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延緩退休: 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延緩退休及退休後再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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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延伸(關鍵法條): 依據本法第 28 條,65 歲以上高齡者,雇主得以「定期契約」僱用;並對接《施行細則》第 7 條,明確排除《勞基法》第 9 條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之限制,大幅增加企業僱用彈性與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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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銀髮人才服務(選項 D): 推動銀髮人才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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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運作: 由各縣市成立專責銀髮人才服務中心,專職開發友善中高齡企業,進行精準媒合與開辦客製化高齡職訓專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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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僱用獎勵: 獎勵雇主僱用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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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運作: 雇主若僱用經公立就服機構媒合、失業一定期間的中高齡者,政府會依《就業獎勵辦法》給予雇主每個月 1.3 萬至 1.5 萬元 的僱用獎助津貼(最長 12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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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彈性工時: 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部分時間工作模式(兼職/彈性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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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其他事項: 其他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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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額制對象不符(法益考量):
台灣現行法律的「強制僱用比率(配額制)」,僅針對特別弱勢或具社會補償性質的對象,如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與原住民(《原住民工作權保障法》)。 -
避免世代衝突(社會和諧):
年齡是每個人必然經歷的生命階段。若對特定年齡層採取強制配額或懲罰性手段,容易引起企業實務排班困難,甚至在職場上引發年輕世代對於工作機會被排擠的剝奪感。 -
防範流於形式(實務效果):
強制配額容易導致企業為了應付法規湊人數,反而無法真正落實「職務再設計」與「世代經驗傳承」的立法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