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837. 依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獎勵辦法規定,報名從業人員組之評選,下列敘述哪 2 項不正確?
(A)不得為政府機關(構)與公營事業單位從業人員
(B)需有具體事蹟
(C)從事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事項相關工作滿 2 年
(D)經相關單位或人員推薦之現職或非現職從業人員 。
統計: A(26), B(23), C(24), D(30), E(0) #3779567
詳解 (共 1 筆)
答案:不正確的 2 項敘述為 (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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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正確: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構)與公營事業單位之從業人員,不適用此獎勵辦法的從業人員評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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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正確:法規明定參選必須有具體事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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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不正確:法定資格應為從事相關工作滿 3 年,而非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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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不正確:法規規定必須為現職從業人員,不包含非現職從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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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條第 1 項:主管機關為鼓勵推動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得對雇主、從業人員或推動有功之機關、團體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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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條第 2 項:前項獎勵之資格、條件、審查程序、獎勵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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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第 1 項:本辦法適用對象為依法登記之民營事業單位、非營利組織、民間團體,以及從事相關事項之從業人員(原筆記「推動有功之機關、團體」為母法概括文字,子法已具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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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第 2 項:政府機關(構)與公營事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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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邏輯:公職與公營事業人員推動政策屬公權力執行與法定職責,內部已有既定之公務公假與行政敘獎制度。本辦法資源應集中於民間市場,以避免資源重複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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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實質要件:報名從業人員組之評選,應為從事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事項相關工作滿三年,有具體事蹟,並經相關單位或人員推薦之現職從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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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滿 3 年(排除選項 C):確保參選人對此領域有深耕與持續性的專業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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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現職人員(排除選項 D):落實持續激勵在職典範之目的,確保榮譽能即時回饋給在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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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發民間第一線熱忱:促成中高齡者重返職場,需仰賴民營企業 HR、民間就業服務機構媒合人員、職涯諮詢師投入心血協助職務再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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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立可複製的專業典範(Role Model):法規要求「具體事蹟」是為了在評選後將成功案例(如:跨世代合作、中高齡友善職場轉型)集結成冊推廣,讓同業有實務工作指標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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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與報名:符合資格之現職人員除自行報名外,亦常經由任職單位、工會、公協會或專家學者撰寫推薦信並檢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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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的評選機制:依據第 9 條,評選以每二年辦理一次為原則。審查重點在於機制的創新性、穩定就業措施的成效與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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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獎勵與榮譽(現行最新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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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目前已將此活動正式定名為「友善就業菁采獎」(包含職場領航組、世代共榮組、職務再造組、績優人員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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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第 8 條規定,獲獎者除公開表揚並頒發獎座外,亦會發給獎金,並得補助參加國內外交流活動。現行績優從業人員獎金實務上為新臺幣 1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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