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845. 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規定,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擬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者,得申請核發具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之就業金卡。核發就業金卡前,應會同哪些機關審查?
(A)外交部
(B)國家發展委員會
(C)衛生福利部
(D)勞動部 。
統計: A(56), B(28), C(10), D(58), E(0) #3779575
詳解 (共 1 筆)
依據《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第 3 條規定,內政部移民署受理就業金卡申請案件後,應會同勞動部及外交部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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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會同審查機關:內政部移民署、勞動部、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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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時會商機關:上述審查機關必要時,得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例如:國家發展委員會、經濟部、教育部等各領域主管機關)提供資格認定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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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外交部審查之例外:若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已入國(人已在台灣境內)並申請就業金卡,則可以免同外交部審查。
【母法】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 9 條)
└── 授權訂定
【子法】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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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法依據:
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 9 條規定,內政部移民署應為就業金卡的窗口受理機關,並明文規定就業金卡是結合「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的四證合一證件。 -
子法明確權責(核心題源):
依據母法授權訂定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第 3 條:-
受理與核發機關:內政部移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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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會同審查機關:移民署受理申請後,「應會同勞動部及外交部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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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會商機關:若對申請人的特定專業資格有疑問,上述審查機關「必要時,得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經濟部、數發部、國科會等)提供認定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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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邏輯的例外(常考陷阱):
同條文亦規定,如果該外國人已經合法入國(人已經在台灣境內),此時他不需要重新申請「居留簽證」(因為已經入境),因此在法律程序上,得免會同外交部審查,僅需會同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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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過往痛點(斷點審查):
在就業金卡創設前,外國人來台工作必須先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拿到後向外交部(駐外館處)申請簽證,入境後再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一個人才要跑三個部會、送三次件,行政冗長,降低國際人才來台意願。 -
實現「四證合一」的行政整合:
為了在國際搶才爭奪戰中勝出,政府將四種權限(勞動部的工作許可、外交部的簽證、移民署的居留證與重入國許可)整合在一張晶片卡上。既然是一張卡、一個線上系統,法律就必須強制規定這三個原本平行獨立的部會必須在後台協同審查,以達到「前端收件便利,後端嚴格把關」的目的。
外國人才線上送件 (國發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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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內政部移民署 (確認基本身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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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許可審查】 【簽證與國安審查】
勞動部 外交部 (人已在台者免會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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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對專業資格有疑義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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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與居留核准】 【資格認定會商】
內政部移民署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如經濟部、教育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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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產出金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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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端收件與分流:
申請人於線上平台申辦後,案子首站進入內政部移民署。移民署確認基礎身分資料無誤後,會透過系統將資料同步分流給勞動部與外交部。 -
後台平行審查(法定會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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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審查該外國人是否符合特定專業人才的資格、有無違反勞動法規、是否屬於不予許可之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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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由駐外館處或領事事務局審查其護照真偽、簽證資格,並進行安全查核(排除通緝、恐怖份子或有危害國家利益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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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技術實質認定(必要時會商):
由於勞動部與外交部主要是法規與安全審查,若遇到申請人提出「高科技、金融、文化藝術」等高度專業背景、難以單憑條文直接認定時,系統會啟動會商機制,交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例如:科技人才送國科會或數發部、金融人才送金管會、教授送教育部)進行專業審核。 -
最後製卡核發:
當勞動部、外交部(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皆在後台按下「同意」後,最終回到內政部移民署製發就業金卡。外國人即可持此卡直接入境、工作、居留,無須再跑任何公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