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838. 依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獎勵辦法規定,辦理績優單位及從業人員評選,下列敘述哪 3 項正確?
(A)主管機關應成立評選小組
(B)以每 1 年辦理 1 次為原則
(C)評選小組得視參選狀況,獎項名額得以從缺
(D)主管機關得補助獲獎者參加主管機關辦理與本項業務相關之國內外交流活動 。
統計: A(51), B(34), C(34), D(43), E(0) #3779568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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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辦理績優單位及從業人員評選,下列敘述哪 3 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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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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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準法規依據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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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正確:依本辦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主管機關應成立評選小組,辦理績優單位及從業人員評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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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錯誤:依本辦法第 9 條規定,評選「以每二年辦理一次為原則」,而非每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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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正確:依本辦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獎項名額由評選小組分配之,「評選小組並得視參選狀況調整或從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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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正確:依本辦法第 8 條第 3 項規定,獲獎者除公開表揚、頒發獎座及獎金外,「並得補助參加主管機關辦理與本項業務相關之國內外交流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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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法依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 4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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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條第 1 項:主管機關為鼓勵推動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得對雇主、從業人員或推動有功之機關、團體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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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條第 2 項:前項獎勵之資格、條件、審查程序、獎勵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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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注意:母法名稱開頭無「促進」二字;且切勿記錯成第 41 條(第 41 條為年齡歧視之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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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法落實(《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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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依據母法第 40 條第 2 項之授權訂定本辦法,將參選資格、評選程序、辦理週期及實質獎勵等技術性、細節性事項完全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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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塑友善職場(誘因機制):隨臺灣邁入超高齡社會,勞動力面臨短缺。政府透過「公開表揚」與「實質獎金/國內外交流補助」,建立榮譽感與經濟誘因,鼓勵雇主翻轉對年長勞工的刻板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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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標竿學習(擴散機制):評選出績優單位與從業人員後,透過媒體報導與經驗分享,能讓其他企業觀摩「職務再設計」與「世代合作」的成功模式,達到擴展政策推動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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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制度建構(非流於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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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辦一次(第 9 條):建構友善職場與推動就業措施需要時間累積成效,每兩年辦理一次可確保參選單位的質與量,並給予企業充足的實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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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額得從缺(第 8 條第 2 項):旨在維護國家級獎項的威信與含金量。評選堅持寧缺勿濫,若當屆參選者未達實質高標準,評選小組依法有權讓獎項從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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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與公營事業排除: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構)與公營事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不適用本辦法之獎勵評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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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邏輯:公職與公營事業人員推動相關政策屬公權力執行與法定職責,內部已有既定之公務敘獎制度,因此本辦法之獎勵重心完全放在「民間市場」的推動者,避免排擠民間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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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進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並促進其穩定就業,有具體實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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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登記或取得設立許可滿三年,且營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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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大核心規費足額提繳:依法繳交勞工保險費、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112年最新納入)、全民健康保險費、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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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額進用弱勢: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與《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依法繳納差額補助費及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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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規無重大違法:最近二年內未有重大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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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資限制:從事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事項相關工作滿三年(排除 2 年等短期兼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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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限制:必須有具體事蹟,並經相關單位或人員推薦之現職從業人員(排除非現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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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小組組成法定人數與身分分類:置委員 11 人至 19 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 1/3。身分嚴格限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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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學者代表:5 人至 8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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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主管代表、非營利團體代表:5 人至 8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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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代表:1 人至 3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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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地訪視核心指標(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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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友善中高齡及高齡者之就業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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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職場穩定就業措施(如:職務再設計、彈性工時、青銀世代傳承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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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合單位組織特性,辦理中高齡及高齡人力發展之前瞻性或創意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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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表揚與獎金:獲獎者由主管機關公開表揚,頒發獎座及實質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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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外交流補助:主管機關得補助獲獎者參加主管機關辦理與本項業務相關之國內外交流活動,將國外(如日、韓)先進的高齡友善職場設計做法引進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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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實申報:提報之具體事蹟、證明文件或其他相關資料有虛偽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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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獲獎後 2 年內追蹤防弊條款:獲獎單位在獲獎後二年內,發生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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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重大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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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或原住民,且未依法繳納差額補助費或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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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繳交勞保費、職災保險費、健保費、提撥勞退準備金或提繳勞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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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 / 考點 |
法定嚴格規範(備考唯一標準) |
法規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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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法授權 |
依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 40 條第 2 項 |
母法第 40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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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週期 |
以每二年辦理一次為原則 |
本辦法第 9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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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對象 |
政府機關(構)與公營事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一律排除 |
本辦法第 2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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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組人數 |
置委員 11 人至 19 人,任一性別不少於 1/3 |
本辦法第 6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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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組身分 |
專家學者(5-8人)、HR主管/NPO代表(5-8人)、主管機關(1-3人) |
本辦法第 6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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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選單位資歷 |
依法登記或取得設立許可滿三年且營運中 |
本辦法第 4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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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選人員資歷 |
從事相關工作滿三年之現職從業人員,且有具體事蹟 |
本辦法第 4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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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應繳規費 |
勞保、職災保險費(112年修正)、健保、勞退準備金、勞退金 |
本辦法第 4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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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追蹤期 |
獲獎單位在獲獎後二年內若違法,應撤銷或廢止資格並追繳 |
本辦法第 10 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