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841. 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規定,外國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永久居留者,其成年子女經內政部移民署認定符合一定要件之一,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在我國從事工作,下列要件哪 3 項正確?
(A)在我國出生,曾在我國合法累計居留 10 年,每年居住超過 183日
(B)未滿 14 歲入國,每年居住超過 270 日
(C)未滿 20 歲入國,每年居住超過 183 日
(D)曾在我國合法累計居留 10 年,每年居住超過 27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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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36), C(26), D(46), E(0) #3779571

詳解 (共 1 筆)

#7585011

 

針對題目中關於取得永久居留之外國專業人才,其成年子女可申請「個人工作許可」的規範(即正確選項 A、B、D),以下為您詳細拆解其法源邏輯、立法目的與實務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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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源邏輯:打破傳統聘僱限制的「個人許可」
本規範的法源核心主要建構在《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 15 條(舊法第 17 條)第 2 項及《勞動部受理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工作許可審查作業要點》第三點。其法律邏輯有三大特色:
  1.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一般外國人要在臺灣工作,必須由「雇主」提出申請,且工作內容、薪資門檻、學經歷都有嚴格限制(如白領外籍勞工每月薪資需達新臺幣 47,971 元)。但《外國人才專法》作為特別法,明文排除了這些限制。

  2. 「不經雇主」的個人工作許可:
    符合居留條件的成年子女可以自己當申請人向勞動部申請許可。拿到許可後,他們可以自由尋職、兼職或頻繁轉換雇主,不再被單一公司「綁死」。

  3. 依據「與臺灣的在地連結度」分級寬嚴:
    法律條文(A、B、D)之所以針對不同入國情境訂定 183 日或 270 日的差別,是基於在地化程度(Social Integration)的法理考量:

    • (A) 在我國出生者:因為一出生就在臺灣生活,對社會文化的融入度最高,因此縱使法律同樣要求合法累計居留 10 年,但每年的居住門檻降至 183 日(即過半數時間在臺即可)。

    • (B) 未滿 14 歲入國者:屬於兒少時期移居,在臺接受過部分國民教育。雖然不是出生於臺灣,但因入國年齡早,只要每年居住達 270 日(著重學齡期穩定在臺),不需綁定「累計居留 10 年」即可申請。

    • (D) 一般成年子女:若不是在臺出生、入國時也已超過 14 歲,其在地連結度相對較低,因此法律採取最嚴格的雙重門檻——必須同時滿足「合法累計居留 10 年」且「每年居住超過 27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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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立法目的:兼顧「人道留才」與「落地生根」
政府在制定這項條文時,主要基於以下兩大戰略與人道考量:
  1. 家庭團聚與落實「留才留根」:
    高階外國專業人才在考慮是否長期留在臺灣(甚至申請永久居留)時,子女的未來是關鍵。如果子女成年後,因為無法達到一般外籍白領的高薪工作門檻而被迫離開臺灣,會導致家庭分離。允許成年子女在臺自由工作,能讓外國高階人才無後顧之憂,願意攜家帶眷在臺灣深耕。

  2. 留用在臺培育的國際化青年:
    這些成年子女從小在臺灣長大、就學,生活習慣與語言基本與臺灣青年無異,更具備跨文化的國際視野。對於面臨少子化與人才流失挑戰的臺灣來說,他們是非常優質且現成的勞動力,若因為生硬的就業法規將他們推向國外,是國家人才培育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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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實務運作:跨部會介接與無紙化線上申請
在實際行政流程中,此制度採取跨部會(內政部移民署、勞動部)的無紙化與自動化審查,流程非常簡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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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 1:移民署認定居留要件】       【步驟 2:勞動部線上申請】         【步驟 3:取得個人工作許可】
成年子女向移民署申請 ───> 勞動部系統自動介接 ───> 成年子女自行線上檢具 ───> 取得不限雇主、
「符合居住要件證明」         移民署居留與出入境資料       護照及審查費(NT$100)    不限薪資門檻的工作許可
  1. 第一關:移居條件認定(內政部移民署):
    申請人(成年子女)實務上不需自己去計算 10 年內每一天有沒有待滿。內政部移民署的系統後台擁有完整的入出境與外僑居留資料,會直接核發「符合外國專業人才成年子女居住要件」之證明文件給申請人。

  2. 第二關:資格審查與核發(勞動部):
    申請人至勞動部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以「網路傳輸方式」送件。實務上只需填寫申請書、繳交新臺幣 100 元審查費,並上傳父母的永久居留證、親屬關係證明、護照及移民署的認定公文即可(若政府系統已完成跨部會介接,部分文件甚至免附)。

  3. 第三關:投入職場(自由兼職與新雇主免申請):
    經勞動部核發許可後,該成年子女在臺灣即可比照本國人自由尋職。實務上,不論他是去美式餐廳打工、去科技公司當工程師,還是同時兼職好幾份工作,聘僱他的新雇主完全不需要再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也免繳納就業安定費,大大提升了企業聘僱他們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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