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842. 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規定,外國人受聘僱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除應取得執業資格、符合一定執業方式及條件者,及應符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法令規定外,並符合以下哪 2 種條件之一,即無須具備一定期間工作經驗?
(A)取得國內外大專校院之副學士以上學位
(B)教育部公告國內排名前100 大之學士以上學位
(C)教育部公告世界頂尖大學之學士以上學位
(D)取得國內外大學之碩士以上學位 。
統計: A(11), B(18), C(39), D(38), E(0) #3779572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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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C) 教育部公告世界頂尖大學之學士以上學位 與 (D) 取得國內外大學之碩士以上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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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名詞釐清:
立法院三讀通過《外專法》新制後,選項 (C) 法律本文名詞已正式修正為「教育部公告世界大學排名前一千五百名大學之學士以上學位者」。考生於學科答題時依舊題選 (C)(D) 即可;於術科申論時,建議寫出最新條文文字「前一千五百名大學」以展現對現行法的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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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維持嚴格限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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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主管之普通行政命令。針對一般外國學士來台從事專技工作,至今依然強制要求具備 2 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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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法(專屬免除經驗):《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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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的核心法源基礎。屬於高位階之特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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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直接排除普通法之工作經驗限制,明文規定:取得國內外大學碩士以上學位者,或教育部公告世界大學排名前一千五百名大學之學士以上學位者,受聘來台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無須具備一定期間工作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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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的另一項放寬:《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5 條之 1(僑外生評點配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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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在台灣大專院校畢業的僑生、外籍留學生,透過評點表累計滿 70 分者,在普通法架構下同樣直接免除 2 年工作經驗,且首期聘僱薪資不強制受 47,971 元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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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前 200 名大學畢業生(現行法第 11 條)—— 創設「個人工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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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最近 5 年內取得教育部公告世界大學排名前二百名大學之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人,得逕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在其境內從事專業工作;其許可期間最長為二年,且不得延期及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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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注意:這打破了白領一律由「雇主申請」之傳統限制,是專法內除自由藝術工作者、就業金卡之外,少數給予一般白領的「個人化工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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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屆畢業僑外生尋職期(現行法第 12 條)—— 居留期內「免申請工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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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外國人取得我國副學士以上學位者,以應屆畢業生之身分依法取得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延期居留期間,在我國從事工作,得免申請工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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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注意:在兩年尋職轉銜期內,僑外生工作零門檻,不限行業、時數,免申請工作許可即可自由工作、創業或兼職。 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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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條件 |
1. 一般大學學士 |
2. 國內外大學碩士以上 |
3. 世界排名前 1500 名大學學士 |
4. 世界排名前 200 名大學畢業生 |
5. 台灣畢業應屆僑外生(副學士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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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經驗要求 |
須 2 年以上相關經驗 |
免除工作經驗 |
免除工作經驗 |
免除工作經驗(5年內畢業) |
免除工作經驗(評點制或新法皆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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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許可模式 |
必須由雇主申請 |
必須由雇主申請 |
必須由雇主申請 |
可由個人直接向勞動部申請 |
2年延期居留期內免工作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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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適用法源 |
《審查標準》第5條 |
《審查標準》第5條 / 《外專法》第6條 |
僅適用《外專法》第6條 |
僅適用《外專法》第11條 |
僅適用《外專法》第1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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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防線:一般專技白領(上述第1、2、3類),以及依第11條申請個人工作許可受聘時,月薪原則上均須符合勞動部公告之 新台幣 47,971 元 白領專技基本審查基準。唯有第5類台灣畢業僑外生走「評點制」聘僱時,初次聘僱之薪資不受此門檻強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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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財務防線:一般公司聘僱外國白領,要求資本額須達 500 萬元或年營業額達 1,000 萬元以上。但若雇主屬於經國家發展委員會認定之具組織規模之新創企業,則可全面豁免此財務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