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 64 條: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
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
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