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經核准籌設後,如因特殊情形未能如期籌備完成者,得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展期,其期間以?個月為限,逾期撤銷核准
(A)三個月
(B)一個月
(C)六個月
(D)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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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 B(52), C(621), D(9), E(0) #388235

詳解 (共 1 筆)

#529841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

【公布日期】100.06.30 【公布機關】交通部

第4條
  經核准籌設之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應自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籌設完成,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及商業登記後,填具立案申請書,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立案,發給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營業執照,始得營業。 第5條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經核准籌設後,如因特殊情形未能如期籌備完成時,得報請公路主管機關展期,其期間六個月為限,逾期撤銷核准。 第6條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應自核准立案之日一個月內領取營業執照開始營業,並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備查。逾期不開業者,撤銷其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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