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甲乙丙三人對丁負有連帶債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丁得僅對丙一人請求全部之給付
(B)丁得對甲乙丙三人先後請求全部之給付
(C)甲已履行其應負擔之部分時,得免除連帶債務
(D)甲已經履行部分之債務,但仍與乙丙對丁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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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7), B(281), C(3381), D(411), E(0) #199211

詳解 (共 8 筆)

#452869
民法 §273 II 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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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3496
第 272條(連帶債務)
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第 273條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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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090
連帶債務:
可要A還,可要B還,或是要求任何一人全部還或還一部份,沒還完錢, 全部人都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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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637
全部錢還沒繳清,債務人都是綁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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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9080
樓上應該是說相反了喔

得僅=可以只
僅得=只可以

這樣比較講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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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741
(D)甲只是履行部分(未全部履行),所已跟乙和丙仍負連帶責任。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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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7017
請問(A)為什麼會對~?丁僅得對丙一人請...
(共 9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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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887

如此解釋(民法 §273 II 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答案不是應該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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