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若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擬依地方制度法第83條第1項之規定,而延期辦理改選或補..-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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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Diu 高二下 (2018/08/12)
第83條之1(地方公職人員之任期調整)下列地方公職人員,其任期調整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 一、應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任期屆滿之縣(市)長。 二、應於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任期屆滿之縣(市)議員及鄉(鎮、市)長。 三、應於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任期屆滿之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 四、應於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六日任期屆滿之臺北市里長。 第83條(改選或補選之延期辦理)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及村(里)長任期屆滿或出缺應改選或補選時,如因特殊事故,得延期辦理改選或補選。 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依前項延期辦理改選或補選,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核准後辦理。 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依第一項規定延期辦理改選或補選,由各該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核准後辦理。 依前三項規定延期辦理改選時,其本屆任期依事實延長之。如於延長任期中出缺時,均不補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