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之審理決定,我國訴願法採取何原則?
(A)以書面審理原則,言詞辯論為例外
(B)以當事人交互詰問為原則
(C)以言詞辯論原則,書面審理為例外
(D)採取律師強制辯論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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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69), B(145), C(642), D(22), E(0) #194487
統計: A(5669), B(145), C(642), D(22), E(0) #194487
詳解 (共 7 筆)
#808421
訴願是正式請求 原則以書面審理 例外有必要時才言詞辯論 不是每次都要開辯論 才符合行政效能與經濟
聽證(公聽會)目的在讓行政處分或行政計畫確定前 給予當事人或關係人陳述意見機會
非正式的陳述意見為原則 正式的聽證屬於例外
不是所有能辦聽證的機關一定都要辦 法律規定應辦就須辦 沒規定者機關認為有必要才辦
這與本題問書面言詞的差異不太一樣
非正式的陳述意見為原則 正式的聽證屬於例外
不是所有能辦聽證的機關一定都要辦 法律規定應辦就須辦 沒規定者機關認為有必要才辦
這與本題問書面言詞的差異不太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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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8830
口訣,訴願=諧音(書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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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7702
訴願法第63條--
訴願就書面審查決定之。 受理訴願機關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 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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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4689
訴願法 §63(訴願就書面審查決定)
訴願就書面審查決定之。
受理訴願機關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
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
訴願就書面審查決定之。
受理訴願機關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
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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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3075
訴願法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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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5701
請問有無書面語言詞的一些整理 如:訴願、聽證....等,總是記不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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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1049
訴願是正式請求,原則以書面審理,例外有必要時才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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