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執法第23條第1項第3款:扣留期間於六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且不在合於扣留之要件。
(C)扣留期間逾 3 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6個月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留之物得予變賣:
一、(A)有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
二、(B)保管、照料或持有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
三、(C)扣留期間逾六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於扣留之要件。-->非題目之三個月
四、(D)經通知三個月內領取,且註明未於期限內領取,將予變賣,而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未於期限內領取。
警察行使職權對於扣留之物得予變賣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有腐壞或價值重大..-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