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以甲欠稅為由,限制其出境。請問上開決定限制甲的何種基本權?
(A)遷徙自由
(B)人身自由
(C)財產權
(D)平等權
統計: A(3173), B(246), C(11), D(3), E(0) #372566
詳解 (共 8 筆)
下方是我,我之前看到的解釋
遷徙自由又稱通行自由權,指人民有選擇居住旅行及出入境之自由。
我以前在還沒看上方那個解釋也是選根你一樣B,不過再碰到此題目就改選A。
如有錯請糾正我唷,或是有高手路過看到煩請建議~謝謝! 周末愉快。游泳去~早安
釋字第 345 號
行政院於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七月十日修正發布之「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係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及關稅法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三項之授權所訂定,其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並未逾越上開法律授權之目的及範圍,且依同辦法第五條規定,有該條所定六款情形之一時,應即解除其出境限制,已兼顧納稅義務人之權益。上開辦法為確保稅收,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尚無牴觸。
解釋理由書
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達一定金額者,得由司法機關或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但其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其限制。其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定之。」關稅法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三項亦有相同意旨之規定,行政院於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七月十日修正發布之「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即係依上開法律明文授權所訂定。其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或關稅,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其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緩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者,由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該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並未逾越上開法律授權之目的及範圍,且依同辦法第五條規定,有該條所定六款情形之一時,應即解除其出境限制,已兼顧納稅義務人之權益。上開辦法限制出境之規定,為確保稅收,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十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均無牴觸。
憲法第 10 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憲法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憲法第八條(人身自由) ─ 法律保障人不受法律非法侵害
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條例草案總說明
一、依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59號解釋闡明,「基於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凡涉及人身自由之限制事項,應以法律定之;涉及財產權者,則得依其限制之程度,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規範。惟法律本身若已就人身之處置為明文之規定者,應非不得以法律具體明確之授權委由主管機關執行之。至主管機關依法律概括授權所發布之命令若僅屬細節性、技術性之次要事項者,並非法所不許」。有關限制人民出境,除涉及憲法第十條人民遷徙自由之基本權利限制(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43號解釋),亦是廣義的對人民人身自由限制,原則上應以法律定之,例外於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下得委諸行政機關立法(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91號解釋)。
我覺得這題有討論的空間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