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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債篇&物權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買賣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出賣人之事由致標的物給付不能時,買受人得主張下列何種權利?
(A)請求交付買賣標的物
(B)請求損害賠償
(C)依法解除買賣契約
(D)請求返還其已支付之價金


答案:D
難度: 簡單
1F
createchiang 國二下 (2014/07/25)
第266條(危險負擔~債務人負擔主義)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
  前項情形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
【相關法規】§261【解釋.判例】30年上345
2F
goup 國一下 (2015/04/15)
c為什麼不能選
3F
rose66166 大四上 (2021/08/03)
第 226 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第 256 條
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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