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權人收取質物所生孳息時,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先抵充原債權之利息,次抵原債權,次抵收取孳息之費用
(B)應先抵充原債權,次抵原債權之利息,次抵收取孳息之費用
(C)應先抵充收取孳息之費用,次抵原債權,次抵原債權之利息
(D)應先抵充收取孳息之費用,次抵原債權之利息,次抵原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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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8), B(401), C(126), D(1597), E(0) #194346
統計: A(188), B(401), C(126), D(1597), E(0) #194346
詳解 (共 10 筆)
#452849
費用>利息>債權=用力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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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452
民法§207(複利):「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前項規定,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不適用之。」
民法§887:「質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保存質物之費用、實行質權之費用及因質物隱有瑕疵而生之損害賠償。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應該是說,若當事人有約定"利息"遲付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才可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
所以才會有§887說的"遲延利息"的出現
次充利息,再充原債權,應該是因為"遲延利息"已經滾入原本中"不斷複利"了,因此要將已遲延的利息盡速抵充之,才能使它不要再利滾利。
原本我也覺得民§890設計的有點詭異~~~ 後來又想到§207的複利觀念~~~~~ 雖然有點複雜 哈
個人想法.....若有錯誤請指教=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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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513
| 第 890 條 | 質權人有收取質物所生孳息之權利者,應以對於自己財產同一之注意收取 孳息,並為計算。 前項孳息,先抵充費用,次抵原債權之利息,次抵原債權。 孳息如須變價始得抵充者,其變價方法準用實行質權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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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5890
孳息之費用 原債權之利息 原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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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024
我有點不懂~什麼是先抵充?次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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