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撤銷之通知,其性質為?
(A)意思表示
(B)意思通知
(C)觀念通知
(D)情感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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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1), B(247), C(62), D(3), E(0) #335857
統計: A(411), B(247), C(62), D(3), E(0) #335857
詳解 (共 4 筆)
#475024
意思表示(發生法效果意思之表示)
另:意思表示為基礎所為發生一定法律效果之行為。又分為:單獨行為、契約行為、共同行為
意思通知:即表意人雖非直接意欲發生法律關係,但已意識到某種法律效果,因之為表意行為,作為效果發生之準備;既表意人表示一定期望之行為,如中斷時效進行之請求、拒絕要約、社員召集總會之請求、對於是否行使承認權等之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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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267
對於"準法律行為"一概念的界定與3個子分類我個人從邏輯上看起來有點像是在胡說:
1.既然該行為非基於意思表示,為何其子分類之一"意思通知"要使用"意思"一詞?對此以經犯了邏輯上讓人誤解的文義界定,既然準法律行為並非以意思表示,那麼子分類也應該要避免使用"意思通知".
2.既然"意思通知"與"觀念通知"都是通知,但二者的定義上很難說服人,因為不容易辨識出本質上的差異,除非定義能更清楚.
3.許多法學上的概念都是學者依據法條所歸類的(法律本身並未做此歸類),許多歸類為了考試不得不死記硬背,然而後學者應該要有思辨的能力,而非全然去接受含糊不清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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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539
To2F: 可以用白話一點的方式解釋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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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229
請問一下意思表示和意思通知怎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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