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一下:
根據民98年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0條
進用之身心障礙者,應本同工同酬之原則,不得為任何歧視,其所核發之正常工作時間薪資,不得低於基本薪資。
換句話說,目前已經不得酌量減少30%,至少要有基本薪資。
身心障礙者就業時,薪資比照一般待遇,若產能不足時,可酌予減少,但不能少於百分之五..-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