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覽車違規營業,公路主管機關得按其情節,吊扣其營業車輛牌照︰
(A)一個月
(B)二個月
(C)三個月
(D)一個月至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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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9), C(105), D(337), E(0) #370255

詳解 (共 1 筆)

#513555
公路法 第七十七條
汽車或電車運輸業,違反依第七十九條第五項所定規則者,由公路主管 機關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吊扣其違規 營業車輛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或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並吊 銷其非法營業車輛之牌照,或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全部營 業車輛牌照。

公路法 第七十九條
第五項汽車及電車運輸業申請資格條件、立案程序、營運監督、業務範圍、營運路線許可年限及營運應遵行事項與對汽車及電車運輸業之限制、禁止事項及其違反之罰鍰、吊扣、吊銷車輛牌照或廢止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之要件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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